新闻8点见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条例发布五峰山体滑坡仍有7人失联

新闻8点见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条例发布五峰山体滑坡仍有7人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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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8点见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条例发布五峰山体滑坡仍有7人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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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8点见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条例发布五峰山体滑坡仍有7人失联

【时政】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新华社-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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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刘昆会见美国财政部部长耶伦

图/财政部

7月8日晚,财政部部长刘昆与美国财政部部长耶伦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会谈,就中美两国及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两国财政政策、应对全球性挑战等议题进行了交流。-财政部-阅读全文>>>

财政部副部长:耶伦访华期间,中美经贸团队举行了长时间坦诚会谈

新闻8点见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条例发布五峰山体滑坡仍有7人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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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办副主任、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就美财政部部长耶伦访华答媒体记者问,表示此次美财政部部长耶伦访华期间,中美经贸团队举行了长时间坦诚会谈。中方重申了对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表达了中方关切,讨论了宏观经济及全球性挑战议题。后续双方将保持沟通。-央视新闻-阅读全文>>>

卫星互联网技术试验卫星成功发射

7月9日19时0分,长征二号丙/远征一号S运载火箭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点火起飞,随后将卫星互联网技术试验卫星成功送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据悉,本次发射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478次发射。-新京报-阅读全文>>>

全国将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两部门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7月9日,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组织防汛专题视频会商调度,与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会商研判当前汛情发展趋势,视频连线内蒙古、江苏、重庆、贵州等省份防指办公室,研究部署重点地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会商指出,全国即将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防汛形势严峻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警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照查找自身短板,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部署关口前移,有力有效抓好防汛工作。-应急管理部-阅读全文>>>

江苏辽宁部分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水利部:做好洪水防御工作

水利部发布汛情通报,云南李仙江、贵州乌江下游、湖南澧水上游及沅江支流酉水、湖北巴水浠水蕲水、安徽皖河、辽宁辽河浑河浑江等河流将出现涨水过程,暴雨区内部分中小河流可能超警。水利部启动主汛期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值守,坚持每日会商,做好监测预警,以“一省一单”靶向部署防御工作。-中国水利官微-阅读全文>>>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继兴被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继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新京报-阅读全文>>>

上半年全国铁路发送旅客17.7亿人次

今年上半年,全国铁路发送旅客17.7亿人次,其中4、5、6月份旅客发送量快速攀升,较2019年同期分别增长7.6%、5.6%、4.8%,4月29日发送旅客1966.1万人次,创铁路单日旅客发送量历史新高。-中国铁路微信公众号-阅读全文>>>

湖南一派出所所长被举报索贿超60万,官方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有媒体7月4日报道,万琪俊被安徽人张军(化名)实名举报,在其担任湘乡市龙洞派出所所长(后调任东郊派出所教导员)期间,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半年时间内向张军索要60余万元。据湖南省湘乡市纪委监委7月8日消息,湘乡市公安局东郊派出所原教导员万琪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湘乡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新京报-阅读全文>>>

【本地】

北京手帐丨中考成绩已可查询,13日起填报志愿

7月10日,预计北京今天晴间多云;北转南风二三级;平原地区最高气温39℃。7月9日,2023年北京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开通。北京教育考试院同时公布了各区分数段人数统计。根据日程,13日起,考生填报志愿。-新京报-

国博:未经馆方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馆内开展讲解活动

中国国家博物馆7月9日发布通知,自2023年7月16日起,未经馆方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馆内开展讲解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在馆内开展讲解活动的单位,须提前5日提出申请,报备讲解内容、讲解人员、活动流程、安全责任等材料。-国博君官微-阅读全文>>>

北京市高招本科提前批普通类A段录取志愿征集工作将于今日8时开始

北京市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本科提前批普通类A段录取志愿征集工作于7月10日8:00—20:00进行。考生须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了解本科提前批普通类A段未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北京教育考试院-阅读全文>>>

北京成功申办2029年世界建筑师大会

7月9日,在哥本哈根举办的国际建筑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国际建协主席胡赛·路易斯正式宣布北京为2029年(第3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的举办城市。-新京报-阅读全文>>>

因设备检修,香山索道今日暂停运营

香山公园索道因设备检修,于7月10日全天暂停运营。停运期间,索道不对游客开放,游客可选择步行登山参观游览。-@香山公园-阅读全文>>>

石景山游乐园开启夏日狂欢,本周一起全时段免门票入园

游乐园夜场,游客和演员进行互动。新京报记者浦峰摄

2023年石景山游乐园“狂欢之夏”活动于7月8日开启。为让更多市民参与,7月10日起全园全时段免门票入园,此次活动将持续至8月31日。-新京报-阅读全文>>>

【社会】

湖北五峰山体滑坡已救出7人,其中1名无生命体征,仍有7人失联

7月8日16时许,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月山村突发一起山体滑坡。截至9日凌晨4时,共救出5人(其中1人伤势较重),另有9人失联(均为工地工人,其中四川仪陇县1人、恩施州4人、十堰2人、宜昌2人)。9日上午,现场发现两名失联人员,其中1名经施救已无生命体征,另1名还在施救中。截至目前,还有7名失联人员。-新京报-阅读全文>>>

北京大兴警方通报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

针对6月9日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因琐事纠纷情况,大兴警方接报警后,依法开展调查,还原了事发起因及经过。鉴于相关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和解,警方对当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已将相关情况通报校方。-大兴公安-阅读全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再就网传该校学生视频事件发布通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9日发布情况通报称,6月10日晚,抖音出现涉我院学生视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学院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对涉事学生的不当言行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在调解下达成和解。事件发生以来,学校立足育人根本任务,持续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通过电话沟通、上门家访等方式与学生、家长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引导学生继续完成学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阅读全文>>>

广州一女子在餐饮店疑投放不明物品致顾客不适:嫌疑人已被抓获

7月9日,广州花都警方通报“广州一餐饮店疑被人投放不明物品”一事。经查,7月7日,一名女子在用餐时趁店员离开之机将不明物品混入店内食物,导致随后用餐的一名顾客身体不适被送医救治。经医院初步诊断,该顾客疑似食用含有洗涤剂的食品,经诊治后身体恢复正常。目前,涉案嫌疑人徐某被警方抓获。-新京报-

“郑州有人悬赏千万寻狗”?警方正在核实

7月9日,“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发布了一则特殊的寻狗启事,如果能提供重要线索者,狗主人奖励200万人民币,如果找到并平安归还,狗主人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此启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9日下午,一位女士,自称是狗主人的秘书,向正观新闻表示,丢失的狗已经找到,针对狗和狗主人的信息,对方表示并不方便透露。正观新闻记者多次拨打狗主人电话,对方手机已关机。记者从郑州警方获悉,警方正在调查此事的真伪,有消息会及时发布。-正观新闻-

男子在海南日月湾游泳失踪,女友求助引关注!警方证实其已溺亡

7月5日,女网友“barry海”在网上发文求助,称其和男朋友来海口看周杰伦演唱会,男友在海滩玩水时失踪。7月9日,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相关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前段时间,他们确实接到警情,后来人找到了但已不幸遇难。这位被找到的游客来自四川,法医鉴定为溺亡。-红星新闻-

河南中牟县一国企花1160万采购6辆新能源环卫车,供应商回应:是正常价格

近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一则招标公告引起广泛关注——河南郑州中牟县一国有汽车租赁公司计划采购6辆新能源环卫车,项目预算金额为1160万元,平均一辆车价格为193万元。7月9日上午,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新能源环卫车造价本来就较高,其他地区也有类似价格的采购。-上游新闻-

【财经】

我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突破5000万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发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我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达到5092.76万户,较2012年底增长了3.7倍,民营企业在企业中的占比由79.4%提升至92.4%,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央视新闻-阅读全文>>>

阿里巴巴:蚂蚁集团拟回购约7.6%股份阿里正考虑是否参与

7月9日,阿里巴巴发布公告称,蚂蚁集团将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除其他事项外)蚂蚁集团向其全体股东回购不超过7.6%股份的议案。拟议股份回购价格代表蚂蚁集团估值金额约为5671亿元人民币(约784.8亿美元)。据了解,此次回购的股份将转入蚂蚁集团公司员工激励计划。阿里巴巴集团正在考虑是否参与拟议的股份回购。-新京报-阅读全文>>>

【文体】

WTT卢布尔雅那站孙颖莎一天三胜,陈梦女单再胜伊藤美诚

王楚钦/孙颖莎连续两站赛事夺冠。图/WTT世界乒乓球职业大联盟

7月9日晨,WTT(世界乒乓球职业大联盟)球星挑战赛卢布尔雅那站继续进行。孙颖莎一天三赛,与王楚钦搭档3比1战胜梁靖崑/钱天一,拿下了混双冠军,萨格勒布站和卢布尔雅那站连续两站夺冠,在国际赛场连胜场次也达到了27场。女单方面,孙颖莎连胜早田希娜、王曼昱后打进决赛。孙颖莎的决赛对手是陈梦,后者半决赛3比0再胜日本球员伊藤美诚。-新京报-阅读全文>>>

温网高排位种子纷纷过关,张帅晋级女双第三轮

张帅(右)/多勒海德晋级温网女双第三轮。图/新华社

世界排名第一的阿尔卡拉斯连续第二年闯进温网男单第四轮,这位20岁的西班牙球员在8日的比赛中顶住了智利选手贾里在第二盘的反扑成功晋级。3号种子梅德维德夫以及5号种子西西帕斯也分别击败各自对手晋级。女单方面,卫冕冠军、3号种子莱巴金娜当天仅用时不到1个小时就以两个6比1淘汰了英国本土选手波尔特。2号种子萨巴伦卡同样是直落两盘击败布林科娃晋级。女双赛场,中国选手张帅与美国姑娘多勒海德搭档继续前进。她们当天以6比4、7比5击败一对日本和西班牙选手的跨国组合,晋级第三轮。-新京报-阅读全文>>>

西班牙足球传奇名宿苏亚雷斯逝世享年88岁

根据西班牙媒体当地时间7月9日报道,西班牙足球传奇名宿路易斯·苏亚雷斯·米拉蒙特斯于9日当天逝世,享年88岁。苏亚雷斯在1960年获得金球奖,是第一位收获这一奖项的西班牙球员,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位获得金球奖的西班牙籍男足运动员。-@CCTV国际时讯-阅读全文>>>

【国际】

乌克兰国防部承认实施对克里米亚大桥的袭击

乌克兰国防部副部长马里亚尔8日在社交媒体发布帖文,承认实施了对克里米亚大桥的袭击。她写道,“273天前,我们对克里米亚大桥进行了第一次打击,破坏了俄罗斯的后勤”。-央视新闻-阅读全文>>>

泰国一载有中国游客的巴士发生翻车事故27人受伤

当地时间7月9日下午,一辆载有20多名中国游客的旅游巴士在从罗勇府沙美岛前往芭堤雅的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事故发生时正在下雨,路面湿滑,事故导致车上包括司机在内27人受伤,其中有4人被困在车内,救援人员赶到后切割车身将他们救出并送往医院。-央视新闻-阅读全文>>>

耶伦结束访华召开发布会,重申美国不寻求与中国“脱钩”

据路透社、法新社报道,4天访华行程结束之际,美国财政部长耶伦9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此次访华之旅。她表示,自己这几日与中方高层官员的会晤是“直接的且富有成效”,有助于稳定两国关系,同时她再次重申,美国不寻求与中国经济“脱钩”。-环球网-

拜登将抵英开启访问计划会见苏纳克和查尔斯三世

据路透社报道,当地时间9日,美国总统拜登将抵达英国展开访问,其间将会见英国首相苏纳克和英国国王查尔斯三世。预计拜登与苏纳克的会谈内容将包括北约峰会和乌克兰等问题。-中新网-

韩日领导人将在北约峰会期间举行会谈

当地时间7月9日,据韩国总统办公室通报,韩日领导人将在北约峰会期间举行会谈。-央视新闻-阅读全文>>>

欧盟和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当地时间7月9日,欧盟和新西兰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目前该协议已递交欧洲议会审议,在欧盟和新西兰完成批准程序后即可生效。-央视新闻-阅读全文>>>

美国地质局调查报告:美国近一半自来水含有毒物质

美国地质调查局本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美国近一半的自来水中含有至少一类有毒的合成有机氟化物。报告提到,美国地质调查局采集了716个地点的样本,其中45%的样本合成有机氟化物含量超标,城市的污染问题比农村地区严重。-央视新闻-阅读全文>>>

编辑魏玥校对赵琳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私募基金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但对于金融界的人来说经常都要接触私募,这个行业收入还是比较可观的,与此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接下来具体看看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1    一、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类别

   1、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开募集,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门槛不低,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3、收益承诺

  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那就涉嫌违法了。

   4、人数

  募集不得超人数限制,事实上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这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

   5、备案

  不拿备案当幌子,虽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备案制,但由于门槛并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权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定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有私募把在协会备案的资格当做自己的一种信用保证,投资者不能盲目轻信。

   二、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1、综述

  投资者购买了失联、跑路的私募公司产品时,该如何追讨、维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向宇律师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王律师表示,谈到维权,投资者需要先明确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只是一个疑似的名单。况且,失联不意味着侵权。

   2、权益判断

  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出资前,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投资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协议做了如何的约定?比如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资金是否由银行进行了托管等等。比如投资者签订的是投资协议,投资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调查,自己投的钱拿不回来了,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投资失败,还是被基金公司卷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资失败,那就不存在维权之说,如果是被卷款逃了,那么才需要维权。

   3、救济途径

  投资者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该如何维权。维权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民事途径,另一个是刑事途径。具体的维权形式,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卷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投资者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2    如何做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管理?要点如下:

   投后

  投后管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之后,基金管理人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为被投资企业实施风险监控,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投后管理关系到投资项目的发展和退出方案的实现,投后管理的目的是从主动层面减少或消除潜在的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管理

  投后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监控活动和提供增值服务。

  项目监控活动包括及时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提供增值服务是为了提升被投资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投资方的收益。

   基金投后管理之信息

  投后信息获取的主要渠道包括参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查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的报告。

  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企业出现的下列问题:支付延误、亏损、财务报表呈报日期延误、财务报表质量不佳、资产负债表项目出现重大变化,企业家回避接触、出现大量财产被盗情形、管理层出现变动、销售及订货出现重大变化、存货变动异常、缺少预算和计划、会计制度变化、失去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劳工问题、市场价格和份额变化。

  同时也应密切关注企业生产所需技术的变化、企业所处行业的变化、政府政策的变动等外部预警信号。

  同时做好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采取电话或会面、到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与被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谈和接触。

   基金投后管理之监控

  在项目监控方面,主要关注经营指标、管理指标、财务指标和市场信息追踪指标。

   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包括业绩指标与成长指标,对于业务和市场己经相对成熟稳定的.企业,侧重于业绩指标,如净利润;对于尚在积极开拓市场的企业,侧重于成长指标,如销售额增长、网点建设、新市场进入等。

   管理指标

  管理指标主要包括公司战略与业务定位、经营风险控制情况、股东关系与公司治理、高级管理人员尽职与异动情况、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危机事件处理情况等。

   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三大财务报表、会计制度与重大财务方案、进驻财务监督人员的反馈情况等。

   市场信息追踪指标

  市场信息追踪指标主要包括产品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产品销售与市场开拓情况、第三方了解的企业经营状况、相关产业动向及政策变动情况等。

   基金投后管理之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供合理化建议,帮助被投资企业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规范的会计账户处理流程,协助建立以规范管理、控制风险为基本理念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

  提供战略、组织、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顾问建议。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3    一、私募产品的风险

   1、信息不透明的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2、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

  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3、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

  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4、较高的道德风险

  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5、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

  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私募基金产品居然有这么多风险,那么个人投资者该如何识别风险呢?别着急,接下来金斧子我为您详细解答。

   二、私募风险如何防范

  第一,进行任何投资前,牢记通过金融管理部门了解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机构。正规运作的私募基金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页中的私募基金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查询到已经备案的基金。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业务;如遇到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不属于私募基金业务范围的其他业务时,投资者应加强警惕。

  第三,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投资门槛的要求也很高,为100万起;低100万的私募基金产品便有“拼单”嫌疑。

  第四,私募基金需要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销售过程中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评估问卷,而“飞单”产品为了逃避公司监管往往会跳过这一过程,一旦销售过程出现程序缺失,投资者便要提高警惕。

  第五,私募基金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对“保本”、“保收益”等词语提高警惕。同时投资者也不应追求过高的投资收益。

中介机构要对IPO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中介机构在核查企业上市过程中也要进行核查,并在相关材料中出具核查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发布会上表示,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有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上述相关规定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张晓军介绍说,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对第二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相关备案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申购日前进行核查,网下申购前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具体核查结果,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见证律师应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投资者备案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对第四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张晓军同时表示,这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发审会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尽早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文件;已安排上发审会以及已通过发审会尚未启动发行的企业,按会后事项程序补充提交核查文件。

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以及变通思路

导言: 不论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针对投资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回购协议安排都颇为普遍。笔者试从执法监管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别梳理该等回购协议可能涉及的一些合规问题、效力问题,并就防范有关风险的变通思路和路径进行初步探讨。

目录

01? | 执法监管层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因何被认定违规

02? | 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距离监管红线有多远?

03? | 司法实践层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依据和思路

04? | 回购协议涉及“刚兑”,仍被认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05? | 变通思路:如何防范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

06? | 结语

一、执法监管层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因何被认定违规

先来看看近期国内各地证监部门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罚案例情况: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或类似文件被认定违规,大致存在如下特点:

- 管理人可能提前向投资人保证预期/最低收益

- 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作出回购承诺/承担回购义务

- 回购条件仅与投资本金受损或收益无法兑付直接挂钩

- 回购承诺/安排作出时,投资人实际盈亏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二、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距离监管红线有多远?

所谓,“一念成佛,一念成魔”。

就私募基金份额而言,“回购”的本质应是关于基金份额的转让/买卖交易;但因该交易背后的回购对价可自由协商、甚至无限溢价的属性,使得其同时成为了基金“保本保收益”安排的最常见形式之一。而回购协议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问题,便有可能以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协议具体呈现,譬如基金份额受让协议、承诺函、无条件回购承诺等。此外,为“保本保收益”之目的,除了回购协议,差额补足、保证担保等也可能会被同时作为配套安排。

若回购协议涉及“保本保收益”,对于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而言,将可能违反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的违规安排,基金管理人将可能被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根据处罚情况,暂停备案周期可能6个月到12个月不等)。

不过,仅从上面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文件来看,法律层级相对较低;此前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亦有类似的条款,但其何时正式颁布和施行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涉嫌违反法律层级较低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情况下,人民法院又以何作为依据否定该等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司法实践层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依据和思路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裁判依据和思路可谓大相径庭。

1. 是否有关于回购协议无效的直接依据?

笔者认为,至少目前看来,没有直接、明确的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中似乎提供了参考依据。其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但是,上述规定中针对的是“金融机构”,而是否必然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仍存有疑义之处。其次,《九民纪要》并非各地法院应当强制适用的法律文件,各地法院是否会完全依此文件进行裁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判例:违反《信托法》“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在(2021)沪74民终663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简单明了地指出:

“ ……在《保证与回购协议》中,XX公司向投资者XX就上述《基金合同》下的投资认购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确固定回报的承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约定显然为刚性兑付约定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为无效约定……”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案涉回购协议文件构成“刚性兑付”,并直接援引《信托法》的条款作为合同无效之依据。《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该条款虽然通常被理解为对刚性兑付之限制,但将其划入上海金融法院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之范围是否妥当,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可以看出,在针对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的背景下,法院也只能无奈援引其他位阶更高的法律条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并未否定案涉主合同即《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以《基金合同》作为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关赔偿的主要依据。

3. 上海浦东法院近期判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在(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案件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则却采用了与上海金融法院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案涉回购约定构成虚假意思表示(即无效),同时本案应按照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

“……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系 名义上为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实质上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本院 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解决 原、被告二者之间的纠纷…… ”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换言之,在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同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仍然可能有效。本案虽然回购约定无效,但是投资人仍可以基于有效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投资本金及收益,因此,法院本质上还是按照合同有效而非“合同无效”的思路来确定投资人的请求权基础。

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保底协议无效

在(2020)京0108民初5521号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 ……就XXX签订的回购协议, 其本质系保证委托人本金不亏损并取得固定收益的保底协议,该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了资本市场规则 。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汇盈泰丰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投资机构,其与宋燕林签订的 保底协议应属无效 …… ”

5. 江西省地方法院:违反“公序良俗”的保底承诺无效

(2021)赣0113民初5523号案件中,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

“…… 《差额补偿及回购承诺》违反了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属性,违背了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和私募基金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的基本原则,亦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原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属部门规章,但规章内容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 ,故应认定 保底承诺无效 …… ”

四、回购协议涉及“刚兑”,仍被认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由于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思路尚不统一,各地法院也存在支持该等协议效力的案例。

1. 浙江中院:以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

在(2020)浙01民终9807号二审判决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承诺函》的内容是新鼎明影视、新鼎明文化、方军、陈杰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受让A类份额投资者持有的涉案基金的份额收益权并完成付款,景乃君作为案涉基金的A类份额投资者,持有《承诺函》原件完全是合乎情理的。新鼎明影视、新鼎明文化、方军、陈杰向景乃君出具《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

上述案件中,“新鼎明影视”系案涉契约型私募的管理人,而“新鼎明文化”系管理人的关联公司,“方军”、“陈杰”系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彼时,《九民纪要》已经发布,但浙江当地法院完全未提及《九民纪要》的任何规定。可见,浙江当地法院在处理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效力问题上,采取的是最严格的尺度。

在(2020)粤0304民初52674号案件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亦采取了类似的裁判思路。

2. 深圳中院:以构成借贷关系为由

在(2020)粤03民终20473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记载了……,但是从涉案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看, 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借贷的合意,兼之XX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承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诺 ,故涉案合同虽名为基金合同,但涉案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合同实际上不符合私募基金合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 …… ”

笔者认为,深圳中院并没有明确否认案涉回购协议的效力,而是似乎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协议项下应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这与上文提到的(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案件(同样涉及借贷合同关系的确认)的裁判思路存在本质的不同。

五、变通思路:如何防范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

1. 由“第三方”提供回购承诺

在(2020)沪74民终1045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金融机构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出的刚性兑付承诺当然无效, 但法律并未禁止第三方对投资人作出兑付承诺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一审认定XXX作出的兑付承诺在其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3民终21711号中指出,

“ ……XXX公司既非基金管理人,也非基金托管人,亦非基金销售机构, 其是作为第三方 与XX签订《回购协议》。涉案《回购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XXX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协议和承诺履行义务…… ”

那么,应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范围?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借鉴思路。其中提到的“第三方”范围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控人、员工或关联方,销售机构、投资标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控人、员工或关联方等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笔者认为,为最大程度地防范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及合同无效风险,该“第三方”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之间应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或其他间接权益关系。

2. 在投资人之间达成回购协议

在(2020)浙民终548号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基金合伙份额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

“ ……关于合伙份额回购的约定,是XX、XX分别作为XX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就XX公司的投资保障所达成的协议……另外,XXX以 合伙份额回购约定违反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为由主张约定无效,该主张缺乏依据。 《合伙协议》《承诺函》《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协议》中关于合伙份额回购的约定,对XX公司 具有约束力 ,其应依约履行。 ”

又如,在(2020)沪74民终289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实质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间 因对赌协议触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对内转让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人之间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对赌内容未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原则,也未违反《暂行办法》第15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监管规定,未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之情形, 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 ”

笔者提示,这类基金投资人之间签署的回购协议,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也即在监管之外的平等主体之间达成有关回购约定;否则,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体的利益关系,仍可能引发协议无效之风险。

3. 在投资人盈亏已确认的情况下达成回购协议

在(2021)沪74民终546号等系列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回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 在基金赎回阶段签署 ,并非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签署,结合《回购协议》的相关内容,可以视为在被上诉人客观上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相关补偿事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

在基金赎回阶段,因投资人的损失已经确认,由管理人与投资人签署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或许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约定;但笔者提示,由于回购协议签署时点的真实性较难确定,这种安排仍然可能面临一定的违规和处罚风险。

4. 以管理人或基金违约事件为作为回购条件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尤其是涉及国资背景LP(例如引导基金/母基金)的情况下,LP可能会要求针对管理人或基金违约的情形下赋予LP提前退出的权利(退出方式可包括基金份额回购)。当然,违约情形不能包括投资本金受损或预期收益无法兑现等事件。

在契约型基金领域,类似的回购协议之效力同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在(2020)粤03民终21711号案件中,案涉《回购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中约定的一项回购条件为: 投资人将投资款支付到契约型基金指定账户之日起,且契约型基金成立满24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契约型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分配本金及收益 。上述回购条件并未与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兑现直接挂钩(即不涉及刚性兑付),而是强调管理人能否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分配。

此外,笔者建议,在设计回购条件的时候,列举的违约事件应尽可能具有较高的严重程度(避免过于轻微);同时,建议同时设置宽限期纠正条款,在宽限期届满后投资人再行使回购权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回购安排

在 (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终审判决中,案涉回购协议为一份《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约定了 无条件回购 条款,只要原告持有转让的基金份额满167天对应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被告申请回购,被告须无条件按照XX的转让价款回购;且即使原告未在上述时间内申请回购,在涉案基金到期时,被告也须无条件按照上述金额回购…… ”

形式上,上述协议没有任何关于保本保收益的明确承诺,但投资人有选择在特定期限届满后、要求管理人或关联方无条件以固定对价回购基金份额的权利;本质上,该约定与借贷已无任何差异。如上文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为该案的回购约定因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同时本案应按照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

而在(2020)粤03民终20473号案件中,案涉回购合同中同样有关于特定期限届满后、相关方应无条件回购投资人所持基金份额的类似约定;但同时,相关方在回购合同中已作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诺,在此情况下深圳中院仍然将案涉合同认定为借贷合同。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回购协议具备借贷关系的外观后,协议的效力或许能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论是作为虚假意思表示背后的隐藏行为,还是直接被认定为借贷合同);但由于借贷安排与刚性兑付安排之间的界限模糊,且鉴于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统一,此类回购协议的无效风险仍然无法完全、有效地得以规避。更重要的是,对于执法监管机构而言,恐怕其无动力也无能力辨别相关回购协议背后的实质。因此,违规和处罚风险依然存在。

六、结语

笔者认为,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未来仍然将会是私募基金领域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件之一。为了防范有关违规和处罚风险,以及潜在的无效风险,相关方有必要提前做好评估,并采取最为合规和妥善的方式设计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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