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老师扇学生耳光真的是吃了豹子胆
近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显示一名教师在教室内对一名站着的学生进行多次掌掴,引发网友的强烈关注和谴责。据了解,该事件发生在湖北孝感市大悟县实验中学,涉事教师姓梁。
4月6日晚,大悟县教育局发布通报,确认事件属实,并对涉事教师进行了停职停课、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对学校分管领导进行了问责。同时,学校及时看望慰问了学生及家长,并真诚致歉取得谅解。
“这样的教师必须开除,然后追究法律责任”。这句话说的好,一半一半,开除教师可以,毕竟他违反了教师法,至于追究法律责任我觉得谈不上。网友说:“不听话打手板我能接受!打耳光真的不配当老师!”确实,这个老师也太冲动了,你难道不知道冲动是魔鬼吗?冲动的后果最终还是要你承担,难道你就没想过自己寒窗苦读才得到这份工作的艰辛吗?难道你就没想过家里还上有老下有小吗?难道你就没想过丢了这份工作你还能做什么?搬砖?难道你不知道退一步海阔天空吗?我个人觉得有的时候改变不了别人就改变自己。
“又让老师跪下了[抠鼻]学生没错,老师会这么打人吗?建议时间向前拉长一学期调查这个学生的行为,没有长期顽劣的行径老师不会这么气愤![嘘]”这个网友是在同情这个老师,为这个老师开脱责任。学生的错都不是错,因为你是老师,是头顶光环的教育者,你的工作职责是教书育人,你的本质是呕心沥血,蜡烛成灰。学生调皮你要耐心教育,悉心教导,想方设法去改变学生,没有教育不好的学生,学生是上帝,他们是教师的衣食父母,没有他们,所有教师就将失去工作。学生再调皮我们老师都不能采用教师法不允许的方式去对待学生,学生千错万错我们老师都不能侵犯学生的身体。
属于违法,老师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
法律分析
老师删学生巴掌已经构成殴打他人了。相关法律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其行为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纯粹是毫无道理地逞强耍威风,稍有一点看不顺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注意区分殴打他人与结伙斗殴的界限。殴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几人殴打对方的一人或几人的行为,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而结伙斗殴,是指成群结队、互相殴打的行为,是双方都有多人参加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决定了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罚的对象不同,一般而言,殴打他人只是单方的过错,应处罚打人者,而结伙斗殴则是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对双方行为人都要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