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 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罚145万

非法占用土地 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罚145万

非法占用土地 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罚145万

近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披露,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被多次处罚。

非法占用土地 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罚145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详情显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丰北村民祥路与经十一路交叉口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办事处对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47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造的559平方米建筑物以及2789平方米河道;3、对非法占用的223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106平方米河流水面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01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处罚,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壹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1,012,450.00-。

非法占用土地 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罚145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同日,杭萧盈丰罚决字〔2023〕第000200号行政处罚书显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飞虹路与民祥路交叉口周边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办事处对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5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65平方米建筑物和5185平方米构筑物;3、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玖仟叁佰陆拾伍元整(¥439,365.00-。

(图源: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显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还因2022年12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金鸡路观澜路交叉口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办事处罚款65970元,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6月26日。

非法占用土地 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罚1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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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显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程国飞,住所浙江省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525号三宏国际大厦2301、2302室,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外);房地产开发;市政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潢工程施工等。

(图源: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在土地法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

在土地法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一、违法行为构成: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编辑本段]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 *** 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 *** 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 *** ,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 *** 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 *** 批准;需要上级人民 *** 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 *** 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罚

处罚很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是罚款,责令停工,拆除房屋,补齐手续等相关处。
具体的话,根据你的申请,以及相关 *** 职能部门,对于违法程度认定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于不同部门所提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这些工作建议你交由专业的人来做。

非法占用土地的追诉时效多长?

编辑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违法案件已超过了二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我个人认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应按该条第一款来认定追诉时效。请问: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时效,应如何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河南省义马市国土资源局贺斌贺斌同志:来信收悉,现就所述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采取的法律制裁手段。作为一种制裁措施,其直接目的是惩罚。 因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对造成的危害程度尚未构成犯罪,为了保护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就必须通过行政处罚制裁违法行为人,包括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精神上的压力等,以达到惩戒的作用。行政处罚的间接目的是促进违法行为人履行其行政义务,并且警戒和预防其他人可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除了可以防止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促使其履行其行政义务外,还可以警戒其他可能违法的不稳定分子,并且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从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同违法行为斗争。行政处罚通过实现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最终是为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一般应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长时间内没有被发现,并且违法行为人再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利益不再有现实的危害,从行政处罚的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看,再给予处罚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因其危害结果一直存在,因此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97年发函征询最高人民法院([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后给予了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1998年转发了此答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非法占用土地,村里有人非法占用土地该怎么办

非法占用土地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进行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用土地法院看界怎么收费

非法占有土地,法院一般不受理,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仲裁。仲裁不收费。
如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按件收取,每件五十元。
法律链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私人非法占用土地

私人非法占用土地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修路非法占用土地

可以先和村里沟通一下,是否合法征地,但一般征地手续都需要涉地农户签字还需要贴征地公告,但也不排除村里直接操作掉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任何手续的,可以向土地部门举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耕地10亩是触犯刑法的,下面是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土地怎么处理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4、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5、行政处分。  
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6、刑事责任。
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非法占地表现形式有哪些
违法占地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法占地行为有以下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也属于违法占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骗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违法占用土地责任是什么
1、倒卖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用地单位拒不复垦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都属于非法占地。
6、越权审批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截留征地补偿款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出处:好吉味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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