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陇南分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为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提升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工作能力,近日,农行陇南分行组织开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题培训。
农行陇南分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培训聚焦监管部门要求和全省农行2022年二季度消保工作通报(视频)会议暨省行消委会第2次工作例会精神,重点介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制度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以及客户联动E系统和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系统的操作,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形势,深化全行各层级人员对消保知识的理解。
农行陇南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冯学智安排部署全行消保重点工作
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覆盖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新入职人员,基层业务员。
银行简介
银行(Bank),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专营机构: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
投资银行: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富国银行、瑞银集团、法国兴业银行等。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职责: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
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银行应每年至少开展几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人员及新入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新的形势下,银行管理层应当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优化流程,改善客户体验,以提升银行服务竞争力。银行人员应充分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合法合规的意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有害风险,提高银行服务水平,提升自身业务发展,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办法》新增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罚则,对违法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权或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有其他一般违法情形的,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对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新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和全流程管控机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合理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在适用对象方面,《新办法》不仅直接适用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均须参照适用。
在适用业务方面,与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国库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管理、征信管理相关的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以及其他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时,针对哪些岗位应当适当提高
投诉多发业务岗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应覆盖什么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这是指在银行支付机构内部开设一系列的课程和学习项目,以提高金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素质,提升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此类培训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产品知识:包括理解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了解其特点、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提示;
2. 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制度等相关知识,加强工作人员对金融市场的认知,提高从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合规运营意识;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金融执照申请及使用管理、反欺诈管理、客户隐私保护、违规处罚和投诉处理等内容,帮助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和措施;
4. 服务技能素质:包括沟通技巧、客户服务意识、投诉处理技巧等,帮助金融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综上所述,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需覆盖金融产品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服务技能素质的多个领域,从而提高金融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全面展现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加责任万重的服务理念。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