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现网红探访的“凶宅”竟是自己家法院判了
拥有250余万粉丝的网络博主,擅自闯入他人房屋拍摄视频,并把房屋渲染成“鬼屋”“凶宅”,房主周女士和弟弟要求对方删除,却被拒绝……
近日,在贵州省镇远县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周女士姐弟顺利维权。
8月27日,#女子发现网红探访的凶宅是自己家#的话题冲上热搜。
发现自家房屋被拍成“鬼屋”
上海的周女士支付完购房定金开始着手装修,一次和邻居的闲谈,意外得知卖家儿子曾病死在该屋内。周女士心存芥蒂,以“凶宅”为由拒付剩余房款。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买家应在10日内支付原告卖家剩余房款及利息。
2014年2月,家住上海市奉贤南桥的周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古华新村的一套房子,对房子的位置、户型、朝向等都很满意,而且出行方便,菜场、超市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加上卖家季先生两口子人老实,又是奉贤本地人,双方谈的非常顺利,当即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30万元。
支付了3万元定金之后,季先生向周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周女士接收后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履行过程中,周女士分两次支付了房款40万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周女士从邻居处得知季先生的儿子已经因病死亡,周女士的母亲比较讲究风水,对此事甚是在意,认为死过人的房子是“凶宅”,阴气太重,容易惹祸上身。于是,周女士一家很快从涉案房屋中搬了出去,回到自己的老房子中居住,并准备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季先生上门来讨要剩余的房款,周女士一家则不愿意支付,因为此事双方差点大打出手,还惊动了居委会。
此后,季先生多次催讨房款,周女士都以“凶宅”为由拒付。而该房屋季先生已搬离多年,长期出租在外。儿子小季虽然早年居住过,可最终在医院去世,甚至小季的户口也不在该房屋内。无奈之下季先生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周女士辩称,自己支付了43万元房款,并出资5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由于季先生的儿子曾在内居住过,且因病早逝,该房屋为凶宅,对自己和家人不吉利,他们一家也已不在里面居住,因此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还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季先生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会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也就是所谓的“凶宅”,房屋自身的价值也会因此而贬损。
本案中,季先生之子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系争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季先生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的主张与法有据,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并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凶宅法律定义几年后会取消吗
“凶宅”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的房屋。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卖方或经纪公司须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披露非正常死亡这一不利因素。那这难道意味着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凶宅”就只能“哑巴吃黄连”吗?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份法院判例来看看买了“凶宅”该怎么办? 真实判例2017年12月9日,原告彭某和被告岑某及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岑某名下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的房屋。合同履约期间,彭某依约向岑某支付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办理按揭服务并支付中介费等费用,岑某亦依约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彭某,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彭某还沉浸在新购房屋的喜悦中,有邻居就告诉彭某这房屋曾有人自杀,是凶宅,已经空置好几年了。彭某听到这一消息,大吃一惊,随后到小区管理处及派出所了解核实,得知在2015年8月,当时房屋业主的儿子在该房屋走廊上吊自杀,2017年将该房屋卖给了岑某。确认上述信息后,彭某及家人都感到震惊和恐慌,至此再也不敢独自到该房屋,更不敢搬到该房屋居住。为了购买房屋,彭某及家人多年以来一直省吃俭用,购房首付已经倾尽了全家人多年的积蓄,但万万没想到自己花3630000元买到的竟然是凶宅。随后,彭某通过网上查询岑某信息,发现岑某是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是一名地产中介,且种种迹象表明,岑某利用自己从事地产中介的信息优势,恶意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信息,恶意炒卖凶宅,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据此,彭某向岑某交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岑某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岑某拒绝彭某的要求,彭某遂诉至法院。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岑某作为一名中介公司的员工,在购买涉讼房屋之前,较普通购买者而言,会有更便利地了解房屋情况的优势。并且,岑某在出售涉讼房屋时,没有主动向彭某告知其职业情况。其次,岑某虽然主张自己是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但法院从其所提供的支付凭证来看,仅显示其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为179万元。另29万元,岑某表示是现金支付,但他并未提供相关的收据予以证实。此外,岑某声称涉讼房屋是其自住用的,但他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在购买后有在房屋进行居住使用。因此,法院认为岑某的辩称缺乏理据,不予采纳,且当时交易的中介公司就是岑某就职的公司,无法排除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法院由此认定,岑某隐瞒涉讼房屋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岑某返还买家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损失36.3万元,二审中院维持原判。律师建议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一定损失。买房人不慎购买到“凶宅”后,可以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1、购房人在知道“凶宅”事宜一年内有权行驶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2、合同撤销后物权状态恢复初始状态,房屋交还卖房人,购房人支付的房款予以返还。3、卖房人承担因撤销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赔偿购房人在履约过程所产生的损失(如中介服务费、契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拓展资料】
怎么算凶呢?有人在房子里去世算凶吗?房子盖在墓地上凶吗?房子总会非常奇怪的在某一个时间段停电算凶吗?在房子里睡觉每天晚上会梦到些牛鬼蛇神算凶吗?每个人对于是不是凶宅的定义不同,就比如有的人阳气重,有的人阳气弱,一个不容易在房子里晕倒一个不会发生还吃嘛嘛香,那这个房子倒底凶不凶呢?房屋的买卖还是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则,如果某一套凶宅身处黄金地段,周边房价都10万一平方,这房子卖6万,你心动吗?我估计想博一博的大有人在。我记得之前听做房产的朋友说,市面上有一些人专门做凶宅的买卖,挑卖家,房子不够凶不要,还挑买家,八字不硬你想买还不卖给你。如果硬要说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只能说这个房子存在一定的瑕疵,卖家违反诚实守信的的义务没有将实际情况告诉买家。之前看过上海某法院的判决,大致情况就是一个人买了房子之后才发现里面死过人,天天晚上做噩梦,最后也就是退了点房款。
买二手房买到"凶宅"怎么办?
无论在繁华闹市或是景观绝佳,只要一旦发生过恶性事件,房子的出售之途非常艰辛。“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万一买到凶宅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前识别“凶宅”呢?先来看个案例。
【案例】
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张女士购买刘女士的房屋,签订合同时,某中介公司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
张女士入住该房屋后,在偶然和邻居聊天的过程中,得知刘女士的丈夫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对装修进行补偿。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
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案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亦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教你几招识别“凶宅”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
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对于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除要按照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外,对于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调查、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应未做调查就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误导或诱骗消费者交易。若消费者对“凶宅”有所避讳,且需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配合调查的,应明确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条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3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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