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驻哪些地方的大使是副部级
1、除中国以外的联合国安理会其他“四常”国家:俄、美、英、法。
2、发达且重要的国家—德国和日本。德国是欧盟领头羊,是中国在欧最大贸易伙伴。日本既是东方经济强国也是中国周边大国,且与中国存在领土纠纷。
3、金砖国家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BRICS-包括了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中国-China-和南非-SouthAfrica-,除了俄罗斯和中国,那就是巴西、印度、南非。
4、重要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包括联合国、欧盟、非盟、东盟、世贸组织等。
一般驻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朝鲜等国大使,以及驻欧盟、驻联合国代表都是副部级,而其它国家大使是正副司级。
中国驻外大使的行政级别涵盖副部级、正司级、副司级和处级,其中以司级居多,副部级及处级都比较少见,中国驻外大使的行政级别通常与驻在国的重要性、与中国的关系等因素有关。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外交官从高至低分为以下7个衔级:
大使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随员
另外中国驻外外交人员工资划分为以下10个级别:
一级 副部级大使(包括中国驻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朝鲜、印度、巴西9国特命全权大使及中国常驻联合国(纽约、日内瓦)代表、常驻欧盟使团代表,驻港澳特派员);
二级 正司级大使、公使、大使衔总领事,驻港澳常务副特派员,副军职武官(少将军衔);
三级 副司级大使、公使衔参赞,正司级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首席馆员(大使级总领馆)、正司级商务教育领事(大使级总领馆),正师职武官(大校军衔),驻港澳副特派员;
四级 副司级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首席馆员、副司级商务教育领事(重点总领馆),代表处办事处主任,正师职武官(上校军衔);
五级 正处级参赞、副总领事、首席馆员、正处级商务教育领事(普通总领馆),正团职武官,代表处办事处副主任,副师职武官(中校军衔);
六级 一等秘书(正处级),领事,首席馆员(无副总领事设置总领馆);
七级 二等秘书(副处级),领事;
八级 三等秘书(正科级),副领事;
九级 随员(副科级),领事馆职员;
十级 职员。
扩展资料:
从中国驻外特命全权大使的行政级别及其升降可以反映出中国与该国关系的而变化以及中国对该国重视程度:1950年代的中国驻苏联大使以外的华沙条约组织其他成员国大使以及1960年代中国驻越南大使也曾经享有副部级待遇,但随着后来中国与这些国家关系的变化,中国驻相关国家大使的行政级别也随之下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交人员
大使级外交关系顺序
中国驻外使节的衔级从高到低为大使、公使、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与随员七等。大使全称特命全权大使,是外交使节的最高级别。而大使一般又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为副部级大使,二级为正司级,三、四级为副司级大使或领事,五级为处级大使或领事。目前中国驻外大使均为副司级,副厅局级及以上级别,其中二、三级占绝大比例。目前,我国与九个国家俄罗斯、朝鲜、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印度、巴西建立了副部级外交关系,驻这些国家的外交大使为副部级。在上世纪50年代的驻苏联以外的华沙条约组织成员国大使以及1960年代驻越南大使也曾享有副部级待遇,但是后来由于一些原因,与这些国家的外交关系已降格为司局级。除了与九个主权国家建立了副部级外交关系外,我国还与许多国际组织建立副部级关系,例如常驻欧盟、非盟、东盟使团团长,常驻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代表,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在联合国,在纽约和日内瓦两办事处都有常驻大使,后者在1990年代以后也升格为副部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这条规定,对驻在国而言的意义:
第一、驻在国当局、军警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即使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的法令,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加以拘捕或扣留,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求得解决。当然对于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规章的一般行为,如驾车违章、无意闯入禁区等,驻在国有关人员有权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注意,这并不发生侵犯人身问题。但是,不可侵犯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不加以制止则损害将继续扩大时,如进行政治阴谋、间谍活动、行凶、殴人、酒醉开车闯祸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现场监视、暂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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