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无罪案例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人民司法》2018年
作者:钟欣(二审承办法官)王硕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行为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但没有必要将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所冒用的信用卡,既可能是拾得的,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但盗窃或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情形存在例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违反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前述《信用卡案件解释》(参见本章第五节“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但本书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因为“冒用”一词本身就包括了欺骗的含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必须是欺骗他人使之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反过来说,对于机器不存在“冒用”与“诈骗”的问题,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是否产生认识错误的问题。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输入的密码正确,任何人都可以从机器中取款;反之,即使是合法持卡人,只要不符合操作规程、输入密码有误,就不可能从机器中取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18日《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书认为,这一解释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原理。因为诈骗罪以欺骗自然人为前提,对机器使用他人信用卡时,并没有对任何自然人实施欺骗行为。而且,这一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自相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4月2日《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前一司法解释的逻辑,行为人使用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在机器上打电话的,应当成立诈骗罪。显然,正确的是后一司法解释,错误的是前一司法解释。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需要行为人现实地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例如,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随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向银行工作人员注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与密码,使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甲并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余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甲虽然没有现实地持有乙的借记卡,但宜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属于身份犯,应是指合法持卡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不是持卡人,因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已经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行为类型,再将这类主体划入持卡人进而认定为恶意透支,并不合适。窃取了他人信用卡的人,也不是持卡人;行为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透支的,应当认定为其实施了两个行为。虽然两个法益的性质相同,但应认为其透支行为侵害了新的财产法益,认定为数罪较为妥当。换言之,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人对于透支部分(限于在银行柜台或特约商户对自然人冒用为前提)不可能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对于没有透支的部分,不管如何使用,按照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均应认定为盗窃罪。所以,对于行为人的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如果非法持卡人在ATM上“恶意透支”的,由于不存在受骗者与处分人,对“透支”部分也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实际用卡人也不是持卡人,但可能与持卡人构成共犯;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实际用卡人的透支行为可以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不过,只要持卡人透支后发卡银行实施过催收行为,持卡人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情形认识到发卡银行实施过催收行为并仍不归还,即使持卡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也应认定为“经发行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o《信用卡案件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显然,《信用卡案件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限制解释,旨在防止将善意透支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案件解释》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下级司法机关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该解释。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说具有归还意思
的,因为缺乏责任要素,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成立本罪需要诈骗数额较大,根据《信用卡案件解释》的规定,前三种行为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恶意透支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责任形式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时,必须明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以为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实际上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欠款不还,真的会因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吗
信用卡 欠款不还,真的会因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吗
大家应该都知道, 信用卡逾期 不还是会有比较严重的后果的,一旦持卡人在归还信用卡的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还款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就有可能带来牢狱之灾。
每年我国因为信用卡逾期不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而坐牢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用户一定不要不重视信用卡逾期还款问题。
信用卡逾期可能坐牢并不是唬人的,而是真实会发生的事情。不过也并不是任何信用卡逾期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有恶意逾期的用户才会购买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在认定恶意逾期时,主要需要看用户是否满足了以下三个标准,一旦满足以下三个标准,那么用户也就是属于恶意逾期了。
1、逾期金额大于等于50000元;
2、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
3、银行已经对逾期用户进行了2次或2次以上的有效 催收 ,用户依旧未还款。
那么一般满足以上情况,用户就已经属于恶意逾期了,那么恶意透支逾期也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这个时候只要银行对用户进行起诉,法院一旦立案,那么用户很有可能会直接坐牢。
至于具体需要坐牢多久则跟用户的欠款金额有关。
信用卡逾期不还款除了可能会坐牢之外,用户一定会产生逾期违约金,并且也一定会上 征信 ,那么这些影响对于自己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征信在现在生活中对于我们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因此由上来看,我们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不要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那么为了避免不出现逾期还款,用户最主要的就是不能出现过度透支消费的情况。
持卡人在消费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来进行消费,消费前提前归还好自己的资金安排,不要进行超过自己还款能力的消费。
广发财智金逾期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戴律师表示:透支广发银行的“知识产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当非法催收机构虚构或曲解法律条款,将“知识产权”欠款金额与信用卡本金混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由,以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威胁你时,拿起戴律师给的法律武器,迎头痛击!
CGB的“智力资本”业务涵盖范围很广。
相信很多广发银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对“智力资本”业务都很熟悉。这种业务使用信用卡与储蓄卡挂钩。信用卡持卡人开通此项业务后,广发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的综合信用向其储蓄卡一次性发放现金,可分期还款。但这笔钱并不占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有时这个额度是信用卡信用额度的数倍。广发银行的知识产权业务自推出以来广受好评。
然而,对CGB“知识产权”业务的不明确、片面介绍,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性质、使用者透支后是否会招致刑事责任等问题难以统一司法认定和适用标准。但是,根据近年来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判断,透支“知识产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戴律师对广发银行知识产权产品的司法总结,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产品从2006年开始推广使用。至于业务申请人因“万能财产”被银行催收后未返还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据裁判文书网统计,民事判决1000余件,相关刑事判决48件,刑民判决比例为4.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从2017年起,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认定“知识产权”为依附于信用卡的现金分期业务,其本质仍为民事借款,相应的未偿还金额不计入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直到201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一条:“发卡银行变相以信用卡透支方式非法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照规定还款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论处。”在涉信用卡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现阶段已经做到了对银行业随意解释其业务和产品不宽大,还要明确立法和高效司法,维护银行业应有的利益。实践做到了维护用户和银行业权益的中立公正态度。
因此,关于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属性,戴律师做了如下三个概括: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餐馆经营者张某信用卡诈骗案作出的(2018)一审判决可知,张某主观上的观点是银行给付知识产权是对其还款能力的认可,客观上张某透支知识产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故张某透支知识产权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案例很有代表性,请一定要通读。
(本案聚焦《惠城区人民法院再审一审判决:张透支知识产权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读!必读!必读!
张,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张和表哥一起经营一家小饭馆,主要做早茶和夜市生意。因为菜品上乘,价格适中,口碑得到了周边居民的一致好评。门面虽然不大,但是渠道换台率高,利润相当丰厚。
高考结束后,张的侄子决定去加拿大留学,而他的表哥和嫂子也决定出国陪读,移民。因此
于是,张在套现了8万元信用卡后,又提取了12万元智力资本,加上从其他亲戚朋友处筹集的资金,支付给了表弟,并全额购买了股份。
之前餐厅的采购和厨房都是由他们的表亲管理,所以他们已经能够控制菜品成本,保证产出质量。表哥退股后,张交给了大厨,管理上开始出现问题。刚开始老客户略有抱怨,但之后因为质量不断降低,流失了很多客户,生意一落千丈。
由于经营问题,张坐立不安,而餐厅成本不断上升,利润不断下降。所以,本来可以按时还的钱开始出现问题。为了维护亲戚朋友之间的信誉,张决定把每月的盈利优先给其他亲戚,而信用卡始终支付最低还款额。最后,张的经济状况持续恶化,信用卡本金和“智力资本”无法偿还。
张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尚有本金83806.89元及“智力资本”70000.05元,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43993.06元,共计197800元,无法偿还。由于欠款数额较大,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广发银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张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刑事拘留。之后,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后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逮捕,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不服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认为,财智金属于贷款,与透支信用卡本金合并计算总额量刑存在疑点,属于事实不清,请求改判或重新审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审张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理由,并充分听取了上诉人张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时,对本案所涉及的所有证据做重新审查梳理。
公诉机关认为,信用卡本金及财智金应同属信用卡透支金额,理应合并计算。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恶意透支人民币153806.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有异议,不认罪。其辩解称其有跟银行协商还款,银行主动邀约其还款,后张某按约定主动还款7万多元。被告人张某认为财智金是一般贷款,并不是信用卡借款。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理由为:
第一、对于张某拖欠信用卡本金83806.89元未归还的事实,因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具体理由如下:
虽然被告人张某虽然有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但是:
被告人的种种行为,完全可以体现出其在办理、使用该信用卡的过程中均不具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仅属于善意的用卡行为,是出于资金周转的需要,且其本人自始至终都具有一定的偿还意愿,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还款的举动,并且积极联系发卡银行商量还款事宜,其行为并不符合“恶意透支”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因张某办理了广发银行“财智金”,拖欠本金70000.05元未归还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该笔拖欠的费用在法律上属于普通的民事金融借贷,不属于“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财智金”资金与“信用卡透支”存在本质区别。实际上,“财智金”是广发银行推行的一种针对信用良好的老客户推出的一种无抵押、无担保金融借款,因为无抵押无担保,与信用卡透支行为存在相同之处,但是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辩护人认为“财智金”业务的本质并不属于常规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分析如下:
综上对比,可以看出,“财智金”与“信用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财智金”资金就是普通的金融借款,不符合“透支”特征,也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客观要件。
第三、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犯罪,张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考量。
张某第一次供述:
我在2007年7月23日在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19号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2×××25的信用卡,开始办理时的额度是18000元,后来额度提升到了80000元。其透支消费信用卡的现金人民币80000元(具体透支消费总额需银行查询才知道),之前透支消费后一直有还款,后来因公司破产经济出现问题就没有按时还款到银行。其最后一次还款还了3000元人民币,之后就一直没有还款。其透支信用卡的现金都是用于生意上周转以及生活开支上。
张某第二次供述:
我记得我透支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八万元人民币的本金,还在广发银行办理了财智金,透支了七万元人民币的本金。
沈某矿质证:
张某于2016年11月份受张某的委托就张某欠广发银行信用卡债务问题与广发银行泰某冰经理进行协商,当时协商的情况是可减免至19万多元,但需一次性还款,其将该信息反馈给张某,但当时张某说要一次性还款没有这个能力;
证人赖某弘质证:
我通过中介与张某沟通,商量购买张某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马计新民村*号*单元4层0*号房的房产。当时张某称自己的贷款就快到期了,急着拿售房款去偿还贷款。但因该房属于集资房,不利于办理按揭贷款,一直到2016年年底银行才批款下来。
此处为本篇判例中最重要的部分,务必详细阅读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恶意透支人民币83806.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庭审时不认罪,但其庭后向本院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并已还款人民币197800元,剩余款项由发卡行减免处理,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恶意透支“财智金”人民币70000.05元问题。
经查,“财智金”系广发银行推出的一种透支转账分期还款服务,是银行针对审批通过的客户,通过透支转账的方式从其信用卡中扣除一笔不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的现金,并划拨至持卡人指定的同名国内银行储蓄账户,客户分期偿还本金和手续费。
对该款项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现分析如下:
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于张某拖欠信用卡本金83806.89元未归还的事实,因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对被告人张某透支信用卡本金83806.89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现分析如下:
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拖欠广发银行“财智金”本金70000.05元,不属于“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及对于被告人张某透支信用卡本金83806.89元,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起诉之前,已经归还拖欠的全部本金,其余金额已经得到广发银行的减免,依法可以予以轻判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其它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相关问答:广发财智金还不起了怎么办
1、协商还款:广发财智金还不起了可以主动联系广发财智金客服,申请协商还款,说明协商还款的原因,并保证会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一般客服都会同意的。2、借钱还款:广发财智金还不上可以向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进行借款,先解决还款危机,保证不出现逾期,等过了这段时间,然后再给亲朋好友进行还款。
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广发财智金申请协商还款需要经过审核,只有审核通过才可以按照新的还款方式还款。
相关问答:广发的“财智金”是忽悠人的吗?
财智金,不是忽悠人的,但是利息和额度这些你需要了解。1,额度,有分占用信用卡额度和不占用信用卡额度,例如你有50000额度的信用卡,财智金分期30000.卡额度就剩20000可以使用,这种占用卡额度,叫额度内财智金。
另外一种,你信用卡额度50000.分期财智金30000,信用卡额度还有50000可以使用,这种属于不占用信用卡额度。
2.分期利息,首先基准分期利息是0.75%,10000分期12期,每期本金就是833?利息75,每期其实利息一样但是你的本金越来越少,折合年利率达到16%左右。但是经常做财智金都会有活动打折利息,69折.53折比较常见,如果有折扣使用,相对民间借贷还是很便宜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欠信用卡几十万无力偿还,银行已催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欠 信用卡 几十万无力偿还,银行已催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信用卡逾期 还款是会有比较严重的后果的,轻则影响自己的 征信 ,重则则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而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因此有些用户在发生了信用卡无力偿还的情况时,也是非常担心自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那么我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信用卡进行使用:
伪造信用卡指的就是模仿信用卡制造出来的虚假信用卡,然后使用该类信用卡进行进行消费支付,从而构成的犯罪。
2、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指不法分子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诈骗从而构成的犯罪。
3、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指的就是用户使用信用卡之后恶意不还款造成的犯罪。
那么根据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况来看,用户逾期十几万还不上则属于恶意透支情况,那么其实也并不是所有的还不上款都会被界定为恶意逾期,一符合以下情况才会被认为恶意逾期:
1、用户逾期还款已经超过3个月;
2、逾期金额在5000元以上;
3、银行已经对逾期用户进行了2次有效 催收 。
一般只要符合以上情况,便已经符合了恶意透支,因此就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用户到底最终是否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还是看银行会不会对自己进行起诉。
如果用户不起诉自己,也不会被法院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为了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避免银行对自己进行起诉,用户在出现了欠款十几万无法还款的情况时,一定要积极的联系银行,申请分期还款、延期还款等等。
一定要有处理问题的态度,不能放任不管,只要用户在积极的进行处理,一般银行也不会对用户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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