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带来“他来偷牛被牛踢死凭什么要我赔34万”且看法院怎么判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有句话叫做“偷个鸡蛋吃不饱,一个臭名背到老”,盗窃这种行为从古至今都令人所不耻,遇到盗贼那都是人人喊打,可总是有那么些人不信邪,想要通过盗窃这种方式不劳而获,在如今,这种行为轻则坐牢,重则丢命,以下这起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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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是家住湖南农村的一位老人,其一辈子都生活在农村,由于家境不好,老刘从小就跟随父母一起下地种田以此为生就这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一直持续了几十年。
如今老刘已经年近六旬父母也相继过世,现如今老刘的身边只剩下一头老黄牛陪伴自己,这头老黄牛是其父母辛辛苦苦攒钱买下来的,多年来一直伴随着他们种田耕地。
不知不觉见这一头老黄牛已经成为了老刘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不仅仅像是一头种田的牲口,更如同一位朋友,而老刘对这位朋友也是十分的喜爱,细心的照顾这头老黄牛。
随着年龄的增大,各自疾病自然相伴而来,有一天老刘在地里干活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开始就和很多人一样,觉得一点小事不需要去医院,自己养养就好了,但是过去了很急老刘的情况一直没有好转。
于是在周围亲戚朋友的劝说下老刘前往医院进行一番检查,由于家住在农村,离城镇的医院十分遥远,再加上看病,可能无法当天返回,于是老刘就给自己的黄牛备足粮草,拴好绳子,以免自己的老朋友在这期间出什么意外。
做完准备工作后老刘便出家门,老刘千防万防,最终还是没能防住人贪婪的欲望。
就在老刘出门时,同村的几个年轻人发现了此事,这两位年轻人一位叫张某,一位叫李某,二者都是好吃懒做之徒。
二位见老刘出门,家中无人,便心生歹意,想要把老黄牛偷过来卖了,这样定能够他们潇洒好一段时间。
于是二人半夜前往老刘家中偷牛,期间张某望风,李某偷牛,但是就在这途中李某不慎激怒了老黄牛,老黄牛后腿一踢正中李某胸口,李某应声倒地,当场死亡。
事后,李某家属知道此事后,居然当即起诉老刘,要求其赔偿,老刘当然不服,自己家牛被偷了,还要我赔偿,哪有这道理,双方闹上法庭。
最终经过审理法庭判决原告李某家属败诉,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过程实际上让人哭笑不得,自己头牛反而被牛踢死,不仅如此还得反过来告对方,这不是倒打一耙么?
各位的想法没有错,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偷牛的人,但是其中的法律依据何在呢?
一、首先张某,李某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在刘某离家期间,张某,李某二人共谋偷窃老黄牛,属于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二人为何是未遂呢?
根据我国《刑法》中对于未遂犯的规定,“欲而不能是未遂”既因为发生了意志以外的情况导致犯罪人无法继续进行犯罪此为未遂。
因此在本案中二人已经着手于偷牛,但是由于偷牛者李某被牛踹死了,这就是属于发生了意志以外的情况,导致犯罪无法继续,因此属于盗窃未遂。
二、在民法上,老刘也不构成侵权死者李某的家属把老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万,其原因就是认为老刘存在侵权。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一般是过错原则,其中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不需要侵权人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此来看,老黄牛作为老刘饲养的动物,其把李某踹死虽然老刘对此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错,但是依然要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李某家属的似乎要求赔偿是有道理的。
但是实际上《民法典》对动物致人损害还规定了免责事由,既允许过失相抵。
《民法典》中对于免责事由规定了过失相抵和受害人故意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那么侵权人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死是因为自己偷牛而导致的,如果其不偷牛那么也就不会导致自己被踹,因此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其死亡的唯一原因,因此本案属于受害人故意,老刘不承担侵权责任。
人的一生最终还是得依靠自己的努力来获得成功,小偷小摸永远都是被人唾弃的,希望这起案例能让大家引以为戒。
后缀:“他来偷牛,被牛踢死,凭什么要我赔34万!”且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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