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食品总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烂尾的问题
据当地一位网友介绍,其于2020年购买的王益区公园路十字(原冷库)新天地项目,承诺2021年交房,2021年因新开发商与之前开发商交接问题(此项目已多次更换开发商),交于铜建集团开发,开始建设;2021年底至今,铜建集团因资金问题,对该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网友表示:作为老百姓,辛苦攒钱购买住房,等了2年之久,还一直处于停工,迟迟无法居住,想退还买房款,找铜建集团,给予答复是此项目买房款交给的是之前的开发商,无法退款。
铜川市国资委消息:
1.铜川市食品总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天地养生小区)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该项目2014年经铜川市发改委、棚改办、国资委批复,开发单位为铜川千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铜川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豪盛公司”),项目规划新建商住楼三栋,分A栋、B栋和C栋三个标段开始施工建设,建设顺序依次为:C座→B座→A座。
“烂尾楼”主要指被迫停工停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棚户区改项目(市场化运作),其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项目烂尾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资金链断裂、债权债务纠纷、涉法涉诉、建设手续不齐全、政府叫停等内外部原因。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在烂尾成因中占比最大,因此成为了各地政府的主要防范对象。
对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可以分3种情况看待:一是资金计划出现意外,且预售款垫付和施工方垫资皆无力解决;二是市场环境预判失败,导致预售不畅;三是开发商将数额巨大的预收款挪作他用。从根本上说,是开发商对项目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市场风险应变能力低和经营不善等自身因素造成的。
针对其中的垫资施工问题,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已立法禁止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行为。在这一法律背景下,运用行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实现对于烂尾风险的长效转移是各地的主要做法。
1、重点监管预售资金
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拟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西安的做法主要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将预售款用于房屋建设中,不得挪作他用”,但未对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范围做出说明的法律空白,致力于保证建设工程按期竣工交付,防止资金挪用形成新的烂尾工程。
与西安市采取了相似思路的是今年4月大庆市住建局联合银保监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全部缴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另作他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将处于政府的实时监管之下,违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约束。
除了以行政手段保证工程款支付外,金融手段也是多地转移欠款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应用。
2、信贷支持工程建设
同样在大庆市《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中,方案还赞成金融部门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用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这主要针对实践中开发商出现资金短缺后个别银行或供应商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而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项目烂尾的现象,也与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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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信用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的金融支持工具,主要通过第三方转移信用风险、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同样在工程建设中,以工程款支付为保证对象的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也是地方政府预防“烂尾楼”常用的金融手段。
3、保险转移欠款风险
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四川银保监局于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深入推进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作,致力于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烂尾风险。
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确保在开发商未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开展;也保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有保险公司对欠款风险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预警,通过第一时间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欠款风险,斩断工程款拖欠带来的债务链。
与四川省采取了同样思路的是同月湖南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和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也提出要试点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这也与各地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金融手段防范“烂尾楼”思路一致,都旨在遵循政府与市场、政治运作与社会运行的内在逻辑,把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
防范“烂尾楼”问题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并实施常态化管理才是长远之计。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用其“无形的手”在预防和复活烂尾楼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也应充分发挥信贷和保险的力量,为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转移烂尾风险。
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相关补偿问题解答
棚户区改造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多元融资,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和相关补偿问题解答。
一、本轮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轮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目前尚未改造的简易或砖木结构平房、筒子楼、城中村等区域。其中:筒子楼是指楼梯一般设在两端,中间贯穿一条狭长楼阁如筒子状,房间紧密排列在楼道一侧或两侧,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的老式楼房。
二、本轮棚户区改造如何征询居民意愿?居民不同意怎么办?
答:《意见》印发后,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每个棚户区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棚户区进行公示,就棚户区居民是否愿意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改造,分片逐户征求居民意见,由棚户区公房产权单位及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获得本棚户区90%以上居民同意后进行公示,启动项目搬迁改造程序。棚户区居民同意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不再安排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执行什么搬迁补偿安置政策?
答:城中村改造按照本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执行。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除通过组织集资方式实施外,按照本市现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执行,目前执行《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铜政办〔2012〕158号)。本解读以下所涉及的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均针对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
四、本轮棚户区改造对居民提供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在原来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2种安置方式基础上,提供“房票”安置的新方式,给群众更多选择权。具体安置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在搬迁方案中明确。“房票”安置方式目前仅在梅塘社区亚星焦化防护距离内搬迁项目中试行。二是实行保底安置。对按政策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每平方米1800元价格增购到50平方米。三是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与保障房供应政策渠道。为满足群众对户型房源的需求,明确保障房优先用于棚改居民安置,并且不受收入、财产限制。还可以选择保障房和安置房两种结算方式,棚户区居民选择保障房安置的,可以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市场价)结算,执行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也可以按规定的保障房价格,即市场价格的80%结算,执行保障房政策。四是放宽合法承租人认定条件。对已将唯一政策性住房转让给子女等直系亲属后,一直在棚户区公房居住,且都没有其他住房的,仍作为合法承租人予以安置。五是实行“共有产权”模式。棚户区居民可按不低于安置房价格80%的比例,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对选择保障房安置,可以按照个人出资不低于“房票”额、且不低于售价60%的比例,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
五、什么是货币化补偿?如何计算?
答:货币化补偿是指对棚户区原房屋按照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货币化补偿包括原房屋补偿、房屋装潢和附属物补偿。
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货币化补偿=棚户区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25+8/原房屋面积)+房屋装潢和附属物补偿。
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屋搬迁公告之日为时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例】假如有1户棚户区平房,面积30平方米,原房屋评估价按3000元/平方米,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按5000元/户测算。该户可获得的货币化补偿为:
3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1.25+8/30)+5000=141500元。
六、什么是产权调换?
答:房屋产权调换是由搬迁人提供实物安置房,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本轮棚户区改造,仅对就近有或就地有政府投资安置房的棚户区,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
七、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安置的面积是多少?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可得到的安置面积=原房屋合法面积+无偿增加的面积+保底增购面积。
无偿增加的面积,平房安置到多层或楼房安置到高层的,无偿增加原房屋面积的10%;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无偿增加20%面积。
保底增购面积,指按158号文可增购10平方米以内,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增购到50平方米。
【例】同上例,假如安置到高层,按政策应安置的面积为:
30平方米+30平方米*20%+10平方米=46平方米,由于不足50平方米,可再增购4平方米,补足到50平方米。
八、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如何计算?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安置房与原房屋等面积结构差价+按政策增购面积房款。
按政策增购面积房款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
【例】同上例,假如安置到高层,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为:
30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平方米-30平方米*1.2)*1800元/平方米=34200元。
九、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是多少?
答: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可获得的奖励补助。
【例】同上例,假如该居民获得各项补助为18200元,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为:
34200元-18200元=16000元。
十、“房票”安置方式指什么?
答:“房票”安置方式指:棚户区就地或就近没有政府投资安置房的,棚户区房屋搬迁后,假设在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将安置房政策安置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款、减去棚户区居民实际需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转化为货币,由搬迁人出具“房票”。“房票”仅作为购房时的支付凭证,不能兑换现金。
十一、“房票”如何计算?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房票”计算公式如下:
“房票”=政策安置面积市场评估价款-棚户区居民实际需承担的费用。
政策安置面积市场评估价款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的安置房,以房屋搬迁公告之日为时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例】同上例,若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该户可获得的“房票”计算如下:
1.假如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价格:50平方米*3500元/平方米=175000元;
2.棚户区居民实际承担的费用为16000元;
“房票”=175000元-16000元=159000元。
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和相关补偿问题解答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大家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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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涉及什么问题
http://www.doc88.com/p-314986257981.html
一、棚户区改造问题概述
???“棚户区”这一名词来源于辽宁抚顺、阜新的工业贫民聚集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棚户区的居住条件长期没有改善,房屋结构简陋,缺乏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居民生活不便。改造棚户区,可以使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是事关民生的一项系统工程。而且,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各地政府近年来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城市和矿区棚户区开展大规模拆迁改造。政府高度重视,把改造棚户区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棚户区改造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处理起来千头万绪,其专业性、社会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很多问题。
太原近几年重点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地块共336块,总占地面积约570公顷。这些棚户区除早期的危旧房改造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开发死角”,绝大部分属企业老旧住房,像耐火厂宿舍、省建五公司宿舍等。粗略估算,住在城市棚户区的至少有上万户人。市房地局一位工作人员坦言,城市棚户区普遍存在着公共配套设施缺乏、市政配套设施缺乏、安全隐患大和居住条件差的问题。
考虑到棚户区居民的利益,太原市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划部门编制出《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方案明确表示,棚户区规划范围为城市中心区及外围组团和一些重要地区。规划人员表示:“现有棚户区地块,改造后将主要作为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五种类型。”按规划,居住总用地为318公顷,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约681万平方米;公共设施总用地约83公顷,规划建筑面积约212万平方米;道路总用地94公顷;市政设施规划一处消防站,另外设置若干开闭所;规划新增各类绿地面积约53公顷。
目前,太原市已经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有:龙潭公园片区、敦化坊片区项目等,这些项目已完成了规划、方案制定、动迁和拆迁,进入建设阶段。
二、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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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制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城市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的重大事项,需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方可具体实施。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棚户区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多样、权属性质复杂,既有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又有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除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后,方能转为可以改造实施的用地。
(三)拆迁补偿合同的签订
拆迁补偿合同涉及到主体的确定、拆迁时间、补偿标准、价款支付、回迁条款、异议处理和争议解决等。所以,拆迁补偿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是棚户区改造中一个既无法回避又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四)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权的行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能实施拆迁。对拆迁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由此,在拆迁中引发的许可证是否合法,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否正当合理,应否举行听证,都成为争议的焦点。所以,行政机关在棚户区改造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权力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改造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五)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监督管理
在拆迁基础工作完成后,实施改造重建任务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需要选择具有资质和实力的施工单位,以保证质量、进度及成本的控制,这自然会涉及到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签订、物质材料的采购、勘验设计合同的签订及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确定等。所有这些与工程相关的事项,均对改造工作能否达到要求、能否如期完成,对拆迁户居住环境的好坏和法律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六)招投标程序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取得、设计和施工均需采取法定的招投标程序进行,即委托人采取招标公告的方式,遴选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等进行工程建设,由此来保障整个改造工程在最大限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来运行,从而保障效率的最大化。委托人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开发商、建设单位及其他管理部门等。招投标程序除了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外,其外延还涉及到招标文件的组织与设计、投标文件的准备、保证单位及银行保函的确定、共同账户的开立等一系列涉法问题。
????(七)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1、在政府作为直接开发主体的情况下,采用“工程代建”方式所产生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受托人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因代建衍生的法律关系。
????2、在改造区居民具备相应条件时,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改造棚户区,涉及到居民之间合作协议的签订,出资人与开发商的委托协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合同的准备等。
????3、棚户区改造完成后,管理与服务应是巩固改造成果的必要工作之一,这涉及到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公用事业合同的确定以及后续保障服务合同等。
三、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宪法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将发挥重要作用。《物权法》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和房屋等有关权属问题及其变化的主要法律依据,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等均应依据物权法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对于“公共利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实践中难以把握。
(三)行政管理性法律
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行政管理性法律主要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四)行政法规、规章
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行政法规、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拟修改)、《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等。
(五)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关棚户区改造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晋政发[2006]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山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宅户型建设标准的通知》(晋建房字[2006]43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太原市规划局编制《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等。
四、棚户区改造所涉主要当事人及法律关系
???(一)棚户区改造所涉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其中所涉主体主要有被迁人、开发商及政府。另外还有实施拆迁的拆迁执行人、政府具体负责的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被迁人主要是指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属棚户区的居民、房屋承租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属“城中村”情况的农民。此种主体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复杂。开发商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和资质,具备开发能力,能够提供回迁住房,并在拆迁地址上进行工程重建的开发单位。它的存在形式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包括具有建筑资质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在改造中的特定职责和身份属性。除了在宏观方面的法规政策制定及资源配置外,整个棚户区改造能否得以顺利实施,政府在微观方面的指导与协调功能也不容忽视。
????由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主体较多,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这其中包括:政府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行政指导与行政强制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法律关系,开发商与实施拆迁人的委托法律关系等。在所有的这些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起主导或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和拆迁补偿法律关系。
(二)棚户区改造所涉法律关系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
由于确定为棚户区的地块多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加之历史原因,情况较为复杂。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棚户区改造所涉及到的土地一般都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收回,然后或划拨或公开拍卖。而棚户区的土地使用权状况是: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无土地使用证但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正规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因旧城改造而变为城市居民的农民的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因此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关系非常复杂,理顺其中的各种关系是保证棚户区改造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但一个总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该土地使用权合法化或者市场化,方能使之进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中。
????2、拆迁补偿法律关系
城市改造的拆迁工作一直以来就是城市化进程的一大障碍。因为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保障。很多棚户区改造项目难以顺利进行,中途搁浅,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拆迁工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造成的。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或执法、守法标准不高,在拆迁中双方有法不依,野蛮拆迁、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在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拆迁方式时,双方对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达不成一致或理解不同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这对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和阻滞。
????五、对政府处理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的建议
????(一)妥善处理被拆迁人与政府间关系
????被拆迁人对政府的拆迁工程不理解,认为政府是为开发商服务的,开发商拿政府的“民心工程”做“挡箭牌”。对于被拆迁人的这种不理解情绪,律师建议:棚户区改造的各个环节“阳光作业”,真正把好事办好。改造的前期准备阶段,要充分调查论证,听取被拆迁人的建议,让被拆迁人选出自己的代表,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使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认识上的基本统一,这样就会形成被拆迁人内部之间的相互宣传,使被拆迁人产生确信,从行动上形成统一,有利于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及时纠正被拆迁人的片面认识
????被拆迁人往往拿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或对自己有利的,一点盖全,过分强调权利,而忽视自己的义务,即被拆迁人只拿《物权法》说话,形成对立情绪。其实政府和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作为政府,应该加大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厚此薄彼。律师认为: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涵盖行政法、民法等领域,但其“行政属性”更强,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行政效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真正取信于民,在棚户区改造中驾驭全局,办成政府的“德政工程”。
????(三)正确处理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政府和开发商关系“混同”,拆迁人和开发商是两个法律主体。实践中,政府和开发商关系往往模糊不清,造成被拆迁人误解,开发商的一些不当行为让政府来“买单”,让政府背黑锅。在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人员,辛辛苦苦,却落下骂名,我们政府要规范各环节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避免误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拆迁方式方法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开发商过早介入,形成“越位”,在利益的“博弈”中,被拆迁人感觉到“势单力薄”,形成对立情绪。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被拆迁人情况复杂多样,有集体的、个人的、建筑有违章的、临建的等等,拆迁方案不可能搞“一刀切”,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比如:“温情拆迁”可以借鉴。
????(五)对落实拆迁政策的建议
????构筑棚户区改造“全面质量控制”体系,政府从质量、安全、成本、利润及和谐指数进行目标控制、监管,制定相关的评估办法,堵塞漏洞,真正把政府的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到实处。
????六、律师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的全过程中,应该有律师的身影。包括方案的起草、制定、动迁、回迁等,应设立“棚户区改造,律师咨询服务”办公室,接待群众咨询,解答百姓疑问,参与律师见证,帮助起草合同等,架起棚户区改造的法治桥梁。
????1、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有法律专业知识,可以参与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前期的规划,方案的起草和制定,避免法律风险。
????2、律师参与,一手牵着政府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一手牵着百姓千万家。可以加强法制宣传,使居民知法懂法,以理性表达合理要求。人常说:无知者无畏,因为不懂法,造成个别被拆迁者的对立情绪,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过激行为;形成一厢情愿的被动局面。
????3、律师参与,可以让居民感到有主心骨,有了“贴心人”,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律师深入到百姓当中,让百姓感觉到法治的温暖,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
????4、律师参与,能够及时了解居民诉求,与政府沟通,上通下达,把某些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政府放心,百姓满意。
????5、律师参与,可以发挥其专业智慧,使棘手的个性问题、特殊矛盾能够顺利解决;比如:小产权房、存在抵押、公房等等。
????6、律师参与,可以帮助百姓解决在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其他民事纠纷,如:子女分家析产、产权认定等,使暴露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
????7、律师参与,有利于百姓在选择、签订合同等问题上予以引导、支持和把关,防止隐患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8、律师参与,有利于后期工作的开展,使社区治理能够可持续发展。
???总之,棚户区改造,真正架起了法治的桥梁,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是我们律师在法治建设中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我们有义务、也有能力让棚户区改造真正成为政府的德政工程,百姓的暖心工程,社会的和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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