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小学生校内车祸终局
1.涉事学校校长和主管副校长免职。
2.当地公安局长教育局长前往吊唁。
3.赔偿
A涉事学校赔偿150万左右,六一到款。B保险公司赔偿80万左右,稍后到款。C涉事教师赔偿30万左右,正在沟通。
武汉小学生爸爸回乡下了。
一、事件概述
5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对“一小学生校内被教师驾车撞伤致死”事件发布通报,称涉事教师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被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
被撞学生家属称,实地查看发现,涉事的弘桥小学原本有专门的侧门供校内车辆通行,肇事车辆当时绕到了事故点;孩子去车前捡纸飞机时被撞倒,被前后轮碾轧;校医赶到现场但未敢进行施救,孩子由救护车接走。
二、事件细节
肇事车为了接人从分流通道绕到了事故点
汉阳区教育局及弘桥小学工作人员介绍,5月23日下午1时许,肇事教师刘某从学校地下车库将车辆开进校园,在距离校门十多米的地方停下,等待同事上车,计划一起外出参加培训。
当时午休已经结束,距离下午第一节课还有几分钟,学生可以在校内自由活动。在车辆原地等待期间,一年级学生谭某走到车前蹲下。下午1时50分,车辆重新启动前行,谭某被撞倒、碾轧。
被撞学生家属称,事发后查看了监控,并进入校园实地探寻了事件过程。监控视频中,孩子走到车前捡纸飞机,肇事教师刘某在车上等到两名同事上车,之后启动车辆前进,悲剧就此发生。
事发后,肇事教师刘某被带到医院回应被撞学生家属的疑问。
现场视频中,刘某向家属道歉,称车辆停下之后曾看到学生走到车前,他挥手让学生离开,等待几分钟后启动车辆时并没有下车查看,没发现学生还在车前。家属现场表示对这一解释不认同,孩子的父亲出手推搡刘某,被孩子的母亲哭着拦下。
“实地查看发现,地下车库出来直行十几米有一道侧门,是专门供车辆进出的。车子从车库出来,左拐绕道到了大门那边。”被撞学生家属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车辆要从专门通道绕道到大门。
对此,汉阳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按照规定,所有的车辆不允许停在操场上,人车是分流管理。学校工作人员称,车子当时绕道到事故点,是为了接另外两名教师外出参加培训。
被撞学生家属表示,事发后学校在校大门通道摆放了石墩阻挡车辆通行。
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反映了哪些问题?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孩子寄宿在学校 学校有看护义务学校在此事件中虽然将孩子送到医院 但延误了治疗时间 行为有瑕疵
责任比例不会超过40%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学校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对方家长承担大部份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赔偿监管不严的部份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的分配由你方与对方两方协商,协商不了就举证去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了。学校只对未尽职务范围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小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应当负责,老师应该就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对待自己的学生,孩子的身心健康,家长选老师就是这样。应该是学校。
1、那个打人的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2、不管是打人的还是被打的,在学校的时候,学校是临时监护人,所以其造成的后果由其临时监护人(即学校)承担。
3、即使被打的小学生有过错,也不应该先承担责任。理由同上。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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