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停止乌鲁木齐通报4起违规开展校外培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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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磨沟区查处隐形变异违规开展校外培训行为的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级“双减”工作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教监管厅〔2022〕15号)及《水磨沟区2023年开展校外培训“监管护苗”暑期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水磨沟区“双减”工作专班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联合区教育、公安、文旅、片区管委会(社区)等相关单位开展常态化明察暗访活动,严查隐形变异违规学科培训行为,现将近期查处违规情况通报如下:
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北艺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存在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属艺术类培训机构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培训。
11月15日,北京市召开新冠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防控相关情况。11月14日0-24时,北京新增303例本土确诊病例、159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神十五新闻发布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深感痛心!刚刚,乌鲁木齐市长致歉:将严肃追责!广州天河、番禺多个街道非必要不外出!某小区15例阳性复查结果是阴性,严查
中国基金报 泰勒
大家周末好啊,一起看看美股以及疫情相关的事情。
乌鲁木齐1124火灾事故发布会
11月25日深夜,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11·24”火灾事故有关情况。发布会上,乌鲁木齐市长表示,深感痛心,再次代表市委市政府向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向遇难者家属、伤员及亲属表示问候,向全市人民表示歉意。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发布会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区长表示,十分痛心,无比自责。小区不存在铁丝捆绑问题,楼栋所有住户门单元门均未封闭,网传图片为恶意拼接。
据央视新闻报道,11月24日19时49分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吉祥苑小区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22时35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伤者均因吸入有毒烟气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10人经抢救无效死亡;9人为中度吸入性肺损伤,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起火部位在高层住宅楼15层,火势蔓延至17层,烟气扩散至21层。经现场勘查和当事人陈述,初步确定火灾因家庭卧室插线板着火引发。
广州番禺、天河等区多个街道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11月25日,广州市举行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小燚表示,“我们今天留意到,微信有‘广州静默’‘广州封城’的说法。”受广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委托,朱小燚表示,“广州没有静默的安排,没有封城的计划。”
11月25日晚,广州市天河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决定在天河区除石牌街、天河南街、林和街、冼村街、猎德街以外的区域,实行如下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近日,天河区疫情社会面传播风险持续加大,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综合审慎研判,决定在天河区除石牌街、天河南街、林和街、冼村街、猎德街以外的区域,实行如下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一、严格限制人员流动。市民除接受核酸检测和紧急就医等外,原则上非必要不外出,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社区小区、城中村(包括石牌村和天河村)、产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入口严格实行测温、扫场所码和查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
二、实行临时交通管控。地铁、公交全时段暂停服务。除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辆在落实相应管理措施的前提下予以通行外,其他车辆(包括电动车、自行车)不得流动。
三、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医务工作者、保供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城市运行保障工作人员、志愿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其他人员原则上居家办公,或就地转为社区志愿者,向所在社区报到,全面参与社区防疫工作和社区服务。
四、住宿经营场所应严格防疫管理。酒店、宾馆和其他住宿场所应严格实行测温、扫场所码和查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询问入住人员旅居史,对发现近7天内到过风险区域的入住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社区居委会报备,并督促入住人员落实防疫措施。对故意隐匿本人或他人旅居史、接触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工作人员管理。各单位要加强支援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支援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集中居住场所(含酒店、宾馆和其他住宿场)不得同时接待社会面客人入住(经属地街道或疾控部门评估同意的工作需求除外)。
六、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物流货运、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等行业和场所正常运行外,其余生产经营性场所一律暂时停产停业。进入以上场所应严格落实“场所码”等扫码核验工作,须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七、各相关街道建立专门的服务保障队伍,设立暖心服务热线和医疗咨询热线,及时响应市民诉求。
本通告实施时间为2022年11月26日0时至11月30日24时。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若出现因不履行主体责任、拒不执行防疫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11月25日晚,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最新通告:2022年11月26日0时至11月30日24时,除了桥南街、沙湾街以外的14个镇(街)的行政辖区实行以下五条疫情防控措施。
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73号)
鉴于当前疫情输入性风险持续上升,新发疫情呈现多点、多链散发的复杂态势,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综合研判,决定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2022年11月26日0时至11月30日24时,除了桥南街、沙湾街以外的14个镇(街)的行政辖区实行以下五条疫情防控措施:
(一)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市民除接受核酸检测和紧急就医等,原则上非必要不外出,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小区、园区、商厦严格实行围合管理,设立专人专岗,凭出入卡进入,入口严格实行测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查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核酸检测中证明等措施。
(二)实行临时交通管控。除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医疗、应急和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辆,以及地铁、公交(高风险区、临时管控区除外)在落实相应管理措施的前提下予以通行外,其他车辆(包括电动车、自行车)不得流动。各部门、各镇(街)、各村(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监督,有义务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流动(紧急就医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原则上居家办公。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医务工作者、保供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居家办公,或就地转为村(社区)志愿者,向所在村(社区)报到,全面参与村(社区)防疫工作和村(社区)服务。
(四)各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实施封闭管理。中小学阶段学校、幼儿园暂停返校及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教学,托育、托管机构暂停服务。
(五)经营性场所暂停营业。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等行业和场所正常运行外,其余经营性场所一律暂停营业,进入以上场所须扫场所码并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核酸检测中证明。
广州某小区15例阳性复查出结果者竟是阴性,严查!
11月25日从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对群众反映“某小区核酸检测结果疑似不准”的问题进行回应,表示将进行严查。
近日,某小区有居民就核酸检测结果事宜向12345投诉。据悉,11月24日早上,该小区业委会收到通知:小区内有15人核酸结果为阳性。对此数据,业委会感到非常诧异。后在居民强烈要求下,该小区所在的居委会立即申请对核酸结果显示为阳性的15人进行复检。
当天除4人结果未出外,11人复检结果全部为阴性。
于是,小区居民就此事提出诉求,希望相关部门能彻底调查此次事件,并对相关核酸机构进行处罚。
广州市卫健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张屹表示,收到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后,广州监管部门第一时间组织专项调查,省、市有关专家立即前往涉事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监测。“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石家庄市市长:近期是石家庄抗疫3年来最艰难的时期
据“石家庄发布”报道,11月25日,石家庄市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委副书记、市长马宇骏介绍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及工作开展情况。会上,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晓辉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来源:石家庄发布)
“近期是石家庄抗疫3年来最艰难的时期”
据介绍,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的大力配合、共同努力下,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对标对表国家疫情防控第九版和二十条优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近期以来,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社会面防控难度增大,呈现出高校疫情和全市疫情交织、多点散发和局部聚集的态势,是抗疫3年来最艰难的时期。为尽快控制疫情,自11月21日开始,我市决定在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具体策略是每两天一轮,其中每一轮的首日进行全员核酸检测,次日先进行抗原自测、再对抗原异常者进行核酸单采单检。截至11月24日24时已完成2轮核酸筛查,当日确定的新增病例及时向社会进行了发布,11月25日正在开展第三轮采样。
这次集中核酸筛查以来,因方舱医院床位数量不足所限,第一轮筛查发现的一些混管异常和抗原异常没有在当天及时完成复核,11月24日集中力量进行了复核和会诊,并完成了病例转归和网报。11月24日共报告新增阳性病例3197例,这些病例,除了当日新增病例外,还包括21日至23日未完成复核和诊断的病例。
针对当前严峻形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面动员、快字当头,实行扁平化指挥,集中全市资源力量,科学精准落实防控措施,全力以赴加快疫情处置,努力把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在封控管控方面,以单元、楼栋及小区为单位,科学划定高风险区,目前全市共有高风险区779个,严格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管控措施。在流调排查方面,组织2254名流调队员,组建由5000多人组成的追阳小组,快速排查疫情风险,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在核酸筛查方面,按照“就近方便、服务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免费核酸采样点,目前市区共有免费采样点564个。在转运隔离方面,毫不迟疑落实快转快隔措施,安排负压救护车、改造大巴车550余辆,启用了隔离点327个,保障应转尽转、应隔尽隔。在医疗救治方面,坚持分类救治,启用6个定点救治医院,改造7个方舱医院,确保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在服务保障方面,按照日常消耗量的5倍做好生活物资储备工作,目前全市物资储备充足、价格平稳。同时,严把离石关口,逐人测温验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及时推送协查信息,坚决防止疫情外溢。
虽然我市做了一些工作,但从实际落实情况看,仍然存在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隔离转运不及时等问题。鉴于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巩固防控成果,尽快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决定自11月26日0时至11月30日24时的5天时间里,继续在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开展居家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具体安排将发布正式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石家庄是一座英雄的城市,石家庄人民是英雄的人民。三年来,全市上下同心同向同行,战胜了一次又一次疫情,这一次,也必定能够取得全胜。市委、市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执行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二十条优化措施不动摇、不走样,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更加温暖地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希望广大市民充分理解、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构筑群防群控和联防联控的坚实防线。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就一定能够实现社会面清零的目标,就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歼灭战攻坚战。
女子造谣乌鲁木齐火灾事故死亡人数,行拘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通报,11月25日,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在互联网散布谣言的案件。当日,苏某(女、24 岁、住水磨沟区)在微信群中散布天山区吉祥苑小区火灾事故死亡人数的不实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苏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曲靖20万人被赋黄码前一天,新开了一家核酸检测企业
当地回应
此前,有媒体报道,15日,云南曲靖20万人被赋黄码。黄码转阴的条件是5天5检。而赋黄码的前一天,14日,曲靖盘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纪华。
此事引起社会关注。
针对此前”曲靖20万人被赋黄码前一天,新开了一家核酸检测企业“,11月25日,曲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回应,“曲靖20万人赋黄码”与“曲靖盘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无任何关联。曲靖陆续赋黄码约17万人,截至11月24日24时已有14.6万人转为绿码。
11月16日以来,曲靖市多地先后发生疫情,传播源头为曲靖农产品国际交易市场,扩散地多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均为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为快速阻断病毒传播遏制疫情扩散,曲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流调溯源,对风险人员进行赋码管理,陆续赋黄码约17万人。赋码管理后,曲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及时发布解码、转码流程公告,组建解码工作专班,对群众反映的赋码诉求和紧急情况转码进行处理,同步开通了涉疫民生保障服务热线,截至11月24日24时已有14.6万人转为绿码。
文章所称的“曲靖盘古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实应为“曲靖盘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曲靖市马龙区投资促进局与昆明盘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进行意向性洽谈,10月21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双方合作协议。该项目计划在马龙区红桥片区(云南省医疗器械及应急产业园)建设第三方医学检验、卫生检验等服务平台。11月14日,昆明盘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并于当天在曲靖市马龙区政务局登记注册曲靖盘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检验检测等内容。目前,该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不具备生产、经营和服务能力。
据此前通报,自“11.10”疫情以来,曲靖全市累计免费核酸检测1829.14万人次,均在曲靖37个核酸检测实验室和省级支援实验室内完成,没有外送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网传“曲靖20万人赋黄码”与“曲靖盘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成立”无任何关联。
美股情况
没啥特别的,美股三大指数震荡走高。
中概股普遍下跌。
北京市11月15日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
11月15日,北京市召开新冠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防控相关情况。11月14日0-24时,北京新增303例本土确诊病例、159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直播信号:北京日报
导播:黄璐
编辑:顾亚敏
乌鲁木齐社会面基本清零,将分阶段有序恢复低风险区居民生活秩序
据新疆日报消息,11月26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隋荣通报了乌鲁木齐市有序恢复低风险区生活秩序情况。
图为发布会现场。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陈峰摄
隋荣说,经过广大市民朋友和我们一起耐心坚守,不懈努力,特别是经过最近一段时间的集中攻坚,乌鲁木齐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经评估,已实现社会面基本清零目标。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乌鲁木齐市仍有一定数量的高风险区,且近两日每日新增阳性感染者仍在100例左右波动,疫情传播风险依然存在,防控成果还需持续巩固。
近期全国本土疫情多发、频发,传播链条多,波及范围广,外防输入依然面临较大压力。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乌鲁木齐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将分阶段有序恢复低风险区居民生活秩序。
第一阶段,组织引导低风险区居民按楼栋单元分时段错峰下楼有序活动,督促居民保持社交距离,戴口罩不扎堆、不聚集,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的人员凭有关证明出行,由社区点对点转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小区内的果蔬店、便利店、理发店、食品生产加工等生活保障类经营场所,经全面消杀、社区评估合格后可开放,家政、装修、快递、外卖等人员不得进入小区,非本小区人员原则上不得入内,所有外来物品配送采用无接触式服务,消毒后静置半小时以上,方可进入小区。在本小区闭环管理的工作人员与小区居民同侧管理。
第二阶段,社区或街道范围内,各小区均已成为低风险小区后,居民可在社区或街道范围内有序活动。社区要加强组织引导,小区出入口要配备专人值守,加强人员出入管理,严格落实查验和扫场所码以及规范佩戴口罩等措施。社区或街道边界要派人巡查,及时劝阻越界行为。社区要维护小区出入口、周边经营场所秩序,及时纠正不扫码、不戴口罩、不保持安全距离等行为,优先开放社区范围内的超市、便利店、果蔬店、肉店、馕店、药店、理发店、五金店等经营性场所,保障居民生活需要。
第三阶段,如果所在区所有的社区均已连片成为低风险区域,经评估后,居民可在本区域内跨区活动,但禁止进入高风险区域,银行、商超、农贸市场等生活必需场所可恢复营业,落实限流准入措施。餐饮行业可提供到店自取和送餐服务,不得开展堂食,景区、公园等室外公共场所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人员控制在最大接待量的50%以内,文化娱乐等经营性场所、校外培训机构暂缓开放,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配备适量的公交车、出租车在区县范围内运行,方便群众出行。私家车暂不上路行驶。加强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管理,每日开展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落实交通工具每日消毒,加强对车辆和工作人员防疫规范的抽查力度。
基于上述安排,隋荣做以下几点说明:一是已经出户下楼在小区内活动满3天的市民朋友,即日起可以出小区,在本区县内低风险区域内有序活动,暂时不允许驾车出行;二是高风险区连续5天内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域,市民朋友可以出户下楼,在小区内有序活动。3天内若无新增感染者,可出小区在本区县内低风险区域有序活动;三是未发现新增感染者不满连续5天的高风险区,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严格执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措施;四是可以出小区的个体工商户,店铺在本区县内的,允许恢复经营;五是上述措施实施后,经综合评估排除疫情传播风险的,可逐步恢复交通,允许跨区县流动,驾车出行,点对点上班,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编辑陈艳婷来源新疆日报
值班编辑古丽
延伸阅读:
乌鲁木齐深夜通报"11·24"火灾回应6点疑问
撰文|董鑫熊颖琪
11月25日深夜至26日凌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11·24”火灾事故有关情况。
乌鲁木齐市市长买买提明·卡德,天山区区长哈米提·买买提伊明,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李文胜出席发布会。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深感痛心。在此我代表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向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向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亲属表示诚挚问候,向全市人民表示歉意。”乌鲁木齐市市长说。
“此次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有关家庭带来沉重的悲痛和哀伤。我们十分痛心,无比自责,深感愧疚不安。”天山区区长说。
发布会持续近20分钟,回应了一些热点问题。
火灾是如何发生的?
吉祥苑小区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613号。
11月24日19时49分许,该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涉事楼栋为小区8号高层住宅楼,共21层156户。
乌鲁木齐市市长介绍,经现场勘验和询问当事人,起火建筑系高层住宅楼,起火部位在2单元15层。初步判定,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相关当事人发现卧室插线板着火,泼水灭火无果后下来报警,火源引燃室内物品,火势蔓延至17层,烟气扩散至21层。
消防人员是如何救援的?
11月24日19时49分,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辅路吉祥苑8号楼2单元1502室发生火灾。
接警后,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集7个消防救援站和1个重型机械救援大队,共计23辆消防车、109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19时54分,辖区和平路消防站3车15人到达现场,通过外部观察,发现火势已突破外窗向上翻滚。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员将消防人员分成2个灭火组、1个救助组,攀登楼梯到达着火层下层。
经现场侦查,着火层1502室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楼梯间充满浓烟,火焰猛烈翻转。消防救援人员立即深入建筑内部,沿楼梯到着火层上层楼搜索被困人员,同时部署沿楼梯铺设水带至着火层下层,对着火层实施扑救,并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报告。
全勤指挥部根据现场反馈情况,派出包括重型机械工程救援大队在内的共计20车94人到场增援。
20时32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组织和平路、新华北路消防站搜救组继续对着火层上层进行搜索,灭火组继续对15楼火势进行压制,并部署力量对16楼进行保护。
21时40分,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立即命令乌鲁木齐支队整合攻坚力量。对16层、17层部署堵截阵控制火势,对接社区工作人员逐一核对着火单元住户疏散救助情况,组织主持所有救援攻坚组分片包干,逐层逐户自上而下对着火单元开展再次排查搜救。
22时3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经现场反复排查核实,对单元所有人员已全部疏散营救完毕。
消防人员进入小区、救火过程是否受阻?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李文胜介绍,此次火灾具有火灾荷载大、蔓延速度快、被困人员多,疏散搜救难等特点。
该小区进出道狭窄,且停车位较少,道路两侧停放大量私家车,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小区实施作业。
在开展搜救及楼内扑火的同时,还组织相关部门对楼前私家车道进行移位,拆除日常设立的地桩,全面打开建筑南北侧火灾扑救作业面。
他表示,这起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深刻。
一是居民家庭电器线路辐射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埋下了火灾隐患。
二是发生火灾的楼层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三是着火小区道路狭窄,私家车停放混乱,影响消防车快速到场处置。
四是部分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弱,对居住建筑中通往楼顶的第二安全出口位置不熟悉,火灾发生时未进行有效扑救和及时的逃生自救。
伤亡情况和群众安置情况如何?
10人经抢救无效死亡。9人为中度吸入性肺损伤,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此次火灾共疏散居民514人,营救被困人员21人。
天山区已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群众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群众安置、评估修缮、隐患排查、宣传引导、应急物资保障等7个工作组开展工作。
目前已疏散并安置514名群众到辖区的三家宾馆酒店,足额配备生活物资,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对未受损房屋群众,从明日起分批有序安排回家,受损较重的房屋,立即开展修缮工作,确保群众平稳过冬。
楼层门被铁丝捆绑等传言是真是假?
关于网传是否存在小区静默三天,涉事居民楼逃生通道被铁丝捆绑的问题:
天山区区长回应,经与吉祥苑小区所在的街道、社区以及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反复核实,小区不存在铁丝捆绑的问题,楼栋所在楼栋所有的住户门单元门均未封闭,网上所传“楼层门用铁丝捆绑”的图片,为移花接木,恶意拼接。
关于网民质疑吉祥苑小区为低风险区、居民可下楼活动的问题:
天山区区长回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国家自治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综合研判评估,2022年11月12日起,吉祥苑小区由高风险区降为低风险区。
随后,根据关于有序恢复低风险区居民生活秩序的工作方案,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吉祥苑小区防控队伍、基础台账,全员核酸检测,公共卫生环境整治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自11月20日起,吉祥苑小区居民已经实行错峰有序出户下楼,在小区内活动。
后续如何问责?
目前火灾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
乌鲁木齐市市长表示,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正在深入调查火灾原因和责任,对涉及失职失责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绝不姑息。
政知见注意到,就在火灾发生的前一天,也就是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会议指出,全区上下要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守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要求落实落细;要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决不能心存侥幸、敷衍了事、流于形式;要完善突发事故应对流程、紧急措施等预案,全面提高应急保障快速响应和灾害救援处置能力。要严格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失职渎职、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资料|新疆日报、石榴云、南方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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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
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限制从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
(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第四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校外培训现新变种,官方对这种现象该如何整治?
官方表示一定会对这样的行为严格治理,同时也会杜绝那些隐形变异的培训行为。
当双减措施出台以后,为了进一步给孩子们降低学习负担,教育部不允许校外有任何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与此同时,因为很多培训班的主营业务就是学科类培训,当这些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时候,某些不良的培训班开始推广所谓的隐形培训,这样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相关条例,教育部也会重点整治这些不良行为。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是关于教育机构开展隐形培训的新闻,因为现在教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关于学科类的培训,教育机构本身的业务已经受到了很大影响。有记者去暗访了一些教育机构,发现这些教育机构依然在贩卖焦虑焦虑,同时也在进行隐形培训和违规培训。
二、教育部已经做出了正式回应。
在此类现象之下,为了进一步保证双减措施能够有效推进,教育部表示将会加强督导检查,同时也会进一步加强整治力度和校外调查。一旦发现有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这些隐形的培训行为,教育部将会予以严处。对那些阻碍教育改革的个别教育机构来说,这些教育机构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罚。
三、教育部非常重视课外培训的治理情况。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隐形培训的行为很难从根本上治理,但为了进一步保证我们的教育改革的效果,教育部正在督促各个部门进行协同调查,同时也会使用共享的信息系统,通过这样的方式严查任何不良培训行为。与此同时,教育部也会紧抓各个学校的办学水平,努力实现教育平等,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一步保证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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