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带来3933 公顷开封东大寺历史风貌区将改造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从区域位置上看,项目位于东大寺历史风貌范围区内,规划范围北至曹门大街,南至学院门街,西至解放路,东至内环路,面积为39.33公顷。是开封古城区的核心区域。同时,规划的水系三期从地块内东部穿越。
区域范围内是开封清真美食文化、开封传统风貌及市井文化的重要展示区域,即大多数老开封人都保留的有寺门喝羊肉汤的习惯。但区域目前面临基础设施陈旧,服务设施不足,老旧街区与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相互交织。根据相关资料来看,区域改造完成后,要求建成交通便捷,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特色鲜明的历史文化街区。
开封市顺河坊一期改造具体计划如下。
1、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开柳路(安远门大道)拓宽工程继续保持着快速推进。
2、正在为寺门区域的商户建设临时安置场所。
3、正在谋划实施推进的顺河坊项目,这个项目位于老城东大寺历史风貌区范围内,占地约600亩。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物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基金,或者通过捐赠、举办公益性活动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
捐赠的款物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物普查、文物知识的宣传和讲解以及辅助服务等工作。第八条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安排。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杞县鹿台岗、杞县段岗、启封故城、北宋东京城、明代开封城等大型文化遗址;
(二)祐国寺塔(铁塔)、繁塔、尉氏兴国寺塔、延庆观等宋元时期建筑;
(三)开封城墙、山陕甘会馆、相国寺、朱仙镇岳飞庙(含关帝庙)、刘青霞故居、开封东大寺、朱仙镇清真寺、龙亭、禹王台、杞县大同中学旧址等明清时期建筑群;
(四)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天主教河南总修院旧址、河南省博物馆旧址、河南省政府办公旧址、河南省参议会旧址、河南省教育厅旧址等省会时期建筑;
(五)张良墓、曹植墓、蔡邕墓等历史文化名人古墓葬;
(六)国共黄河归故谈判旧址(红洋楼)、焦裕禄烈士墓、中共豫陕区委旧址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布,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制发保护通知书,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封古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封古城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开封古城的范围为:东至公园路和东环北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护城河、北至北护城河范围的历史城区,繁塔禹王台历史风貌区,以及北宋东京城外城城墙遗址、大运河开封市区段遗址、明护城大堤等重要保护范围。第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持、延续开封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封古城保护工作,将开封古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开封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开封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封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宗教、公安、民政、财政、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宋都古城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封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封古城保护工作。第五条 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查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组织编制、审查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五)研究、论证、审查建设项目计划;
(六)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指导、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保护工作;
(八)其他涉及开封古城保护的事项。第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开封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决策建议。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开封古城的保护、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开封古城的行为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封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及环境风貌区等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开封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封古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等。
涉及开封古城的旅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消防、水利、园林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需要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首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备案程序审批、备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开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
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第十二条 开封古城重点保护下列对象:
(一)开封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城市中轴;
(三)双龙巷、书店街、马道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御街中山路、鼓楼田字块、保定巷、花井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顺河东大寺和繁塔禹王台等历史风貌区;
(五)龙亭湖、包公湖、铁塔湖、西北湖、阳光湖、环城墙和环水系等环境风貌区;
(六)刘家胡同、省府前街、省府后街、朝阳胡同、南仁义胡同、北仁义胡同等传统街巷;
(七)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遗址、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等;
(八)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有价值的工业遗存、门楼、古桥、古井、古石刻、牌坊等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九)历史街名、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后缀:39.33 公顷!开封东大寺历史风貌区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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