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书规范餐饮住宿和旅游服务价格
为规范相关服务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就餐饮、住宿和旅游服务价格政策发出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相关经营者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明码标价规范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收取高于标价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
诚信为本杜绝欺诈
加强茅台等名酒价格监管。元旦、春节恰逢名优白酒销售旺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茅台等名优白酒相关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和重点商品的检查。指导生产企业按正常投放频次和数量投放库存,落实经销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线上线下零售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监管和政策引导,督促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防不法经营者发布误导性价格信息、非法囤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秩序。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管。
受季节变化和疫情影响,近期部分地区猪肉、蔬菜、玉米、葱、姜、蒜等必需农副产品价格出现波动。要结合当地市场实际,对重点农副产品价格进行抽查,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管。加大对供应紧张、价格上涨快的商品的检查频率,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加强旅游业价格监管,两节期间,群众旅游需求和出行流量明显增加。要认真做好旅游行业价格监管工作,梳理各省景区名单和降价政策,重点查处国有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规行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票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定价、不落实优惠措施等违法行为。要努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娱乐、停车等环节的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的公示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完善应急机制,精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监管预案,切实实施综合监管,做好舆论宣传,依法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震慑价格违法行为的不良商家和经营者,营造诚信经营氛围,确保节日价格秩序稳定有序。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下调了吗?国内景区旅游政策最新消息
最近又有新的关于旅游景点的相关政策。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旅游景点的详细信息。你可以提前了解他们。毕竟以后出行还会有一些优惠活动。可能优惠政策还没开始。
推出消费惠民措施
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景区淡季免费开放、演出门票优惠等政策。并举办文化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数字文化旅游消费体验等活动。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发行文化旅游消费联名银行卡,给予商户优惠折扣、消费分期等用户权益。
拓展文化旅游消费信贷业务,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创新消费信贷抵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
提高消费便携程度
鼓励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依托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在群众身边建设文化消费网点。
鼓励传统演出场所、博物馆依法依规进行设施改造升级,合理提供餐饮区、观众休息区、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区、书店等。
互联网售票和二维码检票广泛应用于演出、文化娱乐、景区等场所。在有条件、用户需求强烈的地方,先部署5G网络。
到2022年,全国文化旅游消费场所除现金支付外,可支持银行卡或移动支付,互联网售票和4G/5G网络覆盖率超过90%。
提升入境旅游环境
鼓励各地开发一批符合外国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目的地、旅游表演和特色商品,并在宣传平台上推荐。
提高景区景点、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机场车站等场所的多语种服务水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文化旅游消费集中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完善入境游客移动支付解决方案,提高游客消费便利性。
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季残奥会为契机,研究促进入境旅游的政策措施。
推进消费试点示范
总结推广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经验模式,新确定一批国家文化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
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全国文化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并进行动态评估。推动试点城市和示范城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鼓励建设集文化创意店、特色书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形式的消费聚集场所。
到2022年,建设30个示范城市和100个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占消费支出比重达到6%以上,旅游收入增速保持两位数增长,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着力丰富产品供给
鼓励创作有主题、有特色的中小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推动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网络文化、工艺美术等产业创新发展,引导文化旅游场所增加参与式、体验式消费项目,鼓励发展适合外出自驾游、休闲度假的租赁公寓、汽车租赁等服务。
积极拓展文化消费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利用新技术发掘中华文化的宝贵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支持红色旅游创新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具有文化旅游特色的高档休闲街区和度假产品。
到2022年,培育30个以上旅游演艺项目,扩大文化和旅游有效供给。
推动旅游景区提质扩容
打造一批高品质旅游景区、重点线路和特色旅游目的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出行选择。合理调整景点布局,优化游览路线和方式,拓展游览空间。
推行景区门票预约制,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每日最高游客数量。到2022年,5A级国有景区全面实行门票预约制。
发展假日和夜间经济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单位和职工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需求,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和非高峰休假。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在保证安全、避免扰民的前提下开展夜游服务。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优化文化旅游场所夜间餐饮、购物、演艺等服务,鼓励建设24小时书店。
到2022年,建成200个以上国家级夜文化旅游消费集群,夜文化旅游消费规模不断扩大。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等业态。推动文化、旅游与现代科技融合,基于5G、超高清、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新一代沉浸式体验式文化和旅游消费内容。
丰富在线音乐、在线动漫、在线演出、数字艺术展、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产品的数字化内容,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和服务设计的数字化水平。
引导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到2022年,建成30个国家级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产业融合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化旅游消费新业态不断丰富。
加大市场监管严格执法
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管理,加强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质量安全监管。
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逐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列入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到2022年,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2018年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2018年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物价、公安、交通、园林、文化、宗教事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旅游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名称;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三)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
(四)有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旅游者经济损失,发生赔偿支付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足。
第七条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旅行社设立分社或门市部,应当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和分社或门市部所在区、县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从事南京风光一日游业务的,应当具备旅行社经营资格,并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旅游饭店在未经评定获得星级之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标志或者以星级饭店称谓从事经营和宣传招徕活动。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应当得到保障,人格尊严、民族 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及商品,有权知悉有关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费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或者不履行在旅游宣传招徕中的承诺;
(二)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对服务范围、内容、价格、标准等作虚假的宣传;
(四)欺骗、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事先没有约定的服务消费;
(五)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六)危害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或者警示牌。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旅游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提醒旅游者,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救助措施,并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旅游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超出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未获得国家特许经营的,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一)旅游行程安排,包括游览景点和线路、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点和时间,乘坐交通工具种类和档次等;
(二)旅游服务价格;
(三)违约责任;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旅行社使用国家监制的旅游格式合同的,还应当制定详细的旅游行程表,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行社使用自制旅游格式合同的,应当事先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当将理赔情况报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从事南京风光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车明显位置悬挂南京风光游标志牌、旅游价目表和游客须知,并按照核定的旅游线路、时间和价格安排游览。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者串点、漏点,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条旅行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全国统一的导游证;
(二)持有所服务的旅行社签发的任务派遣单或者接团计划书;
(三)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应文明、健康;
(四)按照规定的行程安排旅游者的旅行和游览活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减少游览项目,改变行程计划中的景点、餐饮点和购物点,增加收费项目;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旅行和游览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征得多数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同意;
(六)不得擅自离团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七)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八)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九)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且规范合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禁止在景区、景点内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景、摄影。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套票。对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卫生合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旅游市场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并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旅游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年审验证。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统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假日旅游的下列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发布旅游信息统计预报系统;
(二)制定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分流预案,及时进行疏导;
(三)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保障客运安全和道路畅通;
(四)加强旅游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系统,及时开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并书面告知旅游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者串点、漏点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旅游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哪个政府部门分管市场上的酒店?
一、工商行政管理
二、卫生部门,因为要负责酒店卫生检查,查看员工是否符合标准
三、公安部门,因为所有客户资料都上传公安局
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局(委)、: 随着旅游及服务产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酒店行业得到较快发展,价格秩序总体比较规范,价格水平相对稳定。但是,在部分地区、部分时段少数经营者利用区位优势地位,在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旅游重点接待地区,对酒店客房价格相互串通、跟风提价、哄抬价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酒店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秩序,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旅游等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中文名
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
发改价格
[2010]2243号
发行单位
工商局
目的
规范酒店市场
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民消费结构逐渐由生存型转变为改善型、发展型乃至享受型,外出旅行群体迅速扩大,旅游等服务业发展迅速,酒店客房价格日益成为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民生价格。部分酒店客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逐渐成为影响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因素之一。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以及以旅游接待为主的重点旅游目的地,酒店客房价格的异常波动,对整个市场价格秩序的不良示范影响不断扩大。对此,各级价格、旅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当前酒店客房价格合理稳定的重要性,按照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共同配合,切实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店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重点
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的酒店客房价格。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是人们出行和活动集中、酒店客房需求明显上升的特殊时期,对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拉动作用,同时也是酒店客房价格易出现不合理上涨的敏感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酒店客房价格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预见性、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确保酒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
旅游接待重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旅游接待重点地区是人们旅行出游的重要目的地,特别是在接待能力有限地区的旅游旺季,酒店客房价格的过度上涨,对游客消费心理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限制了扩大旅游消费。各旅游接待重点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维护公平价格和消费者利益的高度,加强对以接待游客为主、特别是接待能力有限和旅游旺季酒店客房价格的监管,确保广大游客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措施
建立酒店客房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前,要重点监测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情况,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主动发布重点酒店客房门市价格、实际住房率等相关信息,引导酒店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和消费者合理消费。
制定酒店客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店客房价格的调控和引导,制定有效的监管机制,在酒店客房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证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酒店经营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酒店客房价格水平,进入销售旺季后应当保持酒店客房价格的合理浮动,维持酒店客房价格总体稳定。旅行社、订房中心等经营单位应当共同维护酒店客房价格市场秩序,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
落实酒店客房价格明码标价规定。酒店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标明促销价格,提高酒店客房价格的透明度,以便于消费者的知晓和监督。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加大事前监管力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主动服务市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意识,对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可能引发价格上涨的地区,要主动介入、提前应对,可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送告诫书、价格调查、向社会公告政策法规和具体的调控监管措施等,从源头上加强监管,防范于未然。
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市场价格监管中,要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积极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认真遵守价格法规政策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进行大力宣传,对投诉纠纷较多、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进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
完善价格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及时主动处理价格举报案件。在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要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工作,增强快速反应和快速处置能力,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报必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促进经营者自律规范。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企业应当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出发,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持酒店客房价格的合理稳定,自觉接受价格、旅游、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倡导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工作责任
做好旅游消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日常巡查和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严厉查处酒店、旅行社和订房中心等经营企业和单位炒卖酒店客房和哄抬酒店客房价格的行为,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及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做好酒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的监测分析,定期发布酒店客房入住率、旅游出行客流量等信息。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应做到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市场消费。要重点规范酒店的服务设施与标准,进一步提高酒店客房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做好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监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各类宾馆酒店等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旅行社、订房中心等经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工作。依法重点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旅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办法,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总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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