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餐饮店将全面推广电子许可证
本报讯(记者周盈)重庆的餐馆将拥有自己的“电子身份证”了!5月8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2023年5月1日起,在餐饮服务领域全面推广运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今后,消费者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来了解餐馆的经营资质。
据介绍,5月1日起,所有获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含新办、变更、延续、补办)默认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包括正本、副本。餐饮服务经营申请人可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通过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进入办事流程,在“证书下载”中下载已获批的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许可业务时,无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纸质件。
重庆将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打印件。需要食品经营许可纸质证书的,可在“渝快办”申请经营许可过程中勾选“另需纸质许可证”选项,在取得电子证书的基础上另外获取传统纸质证书。
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申报人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1、准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即时生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盖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见附件)。生成电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获取行政许可电子证书,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领取证件。2、不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发出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系统即时通知企业,并同步在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
六、终止,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现在能不能在居民楼住宅里面注册一个餐饮店做网上外,能不能拿到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合法运营 重庆
餐饮服务许可证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了,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重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重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
3、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环境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等相关材料。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1、申请并提交资料:将材料提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受理与场地核查:相关工作人员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看点,核查经营场所物品摆放是否合理,操作区与就餐区是否区分开等;
3、批及决定、发证:生产设备、环境、卫生条件都满足条件,便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在哪里获取
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获取步骤为:
一:电子营业执照、许可电子证书往往与纸质证书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同时兼备使用方便,更易保存等优点。
二:
1. 登录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2.点击“我的”,进入“用户中心”页面,查看“我的办事-办事记录”。
3.查看下载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进入“办事记录”页面后,选择已办结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或变更事项的“办件结果”,可以在附件中下载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
三:食品电子许可证包含食品生产电子许可证和食品经营电子许可证,具有在线展示下载、动态二维码校验、可信授权等功能,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日常监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在线便捷的许可查询、管理、核验等服务。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电子许可证”十分方便,只需将打印后的电子许可证纸质版张贴或摆放至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将电子许可证PDF版投射至生产、经营场所的电子屏幕。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本人账号或对应法人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完成高级实名认证后查看食品电子许可证。
六:
1.电脑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用户中心→我的办事→办事记录→找到对应办理成功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件事项→点击查看办件结果→附件包含食品电子许可证。
2.手机端:进入“食品电子许可证”→点击电子许可证“查看证件”按钮→进入电子许可证详情页面→点击右上角“下载”按钮→PDF文件下载至当前手机内→打印。
3.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电子许可证,最多可以授权
4人使用,包括查看、下载、出示,不可二次授权。
七:进入“食品电子许可证”→点击对应的食品生产或经营电子许可证“授权”按钮→进入电子许可证授权页面→根据页面提示输入相应信息并确认授权→被授权者完成高级实名认证后即可在浙里办APP的“食品电子许可证”页面查看经授权的电子许可证→被授权者可以查看、下载、出示经授权的电子许可证。八:进入“食品电子许可证”→点击对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电子许可证“查看电子证件”按钮→进入电子许可证二维码页面。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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