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爆料昌邑法院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大家好,我叫于艳华(59岁),吉林市人,今天我天想说一下,我跟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故事,这是发生在2022年末的故事。
一、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真的完全不知情
2022年末,银行突然通知我,告知我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昌邑法院查封了。我很紧张,不知道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所以在接到银行通知后,我第一时间前往该院询问。
昌邑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败诉了,被一家叫吉林中资的公司起诉了,对方据此申请查封了我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我对此完全不知情,没有任何人对我进行过告知,我无法出庭应诉,不能在法庭上陈述我的委屈。
如果你通过正规的法院网站查到的判决记录,那肯定是很正常的,也是合规的,这种判决基本上都是缺席判决。
正常情况下,如果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了,开庭之前肯定会把传票寄送给当事人的,法院传票也是证明当事人被起诉的重要法律文。
一般情况下法院传票上会载明案号、案由、被通知人、事由、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签发人等等。
但在现实当中即便法院已经发出传票了,有些人确实有可能没有收到,因为你有可能已经更换了联系方式,包括住址,特别是对流动人员来说,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
但你自己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只要法院按正规的程序走无法合规。
正常情况下法院送达传票主要有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送达到被起诉人的手里。
2、留置送达,即受传唤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传唤人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就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他法院进行送达。
4、邮寄送达,法院会根据起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按照相关地址把诉讼文书寄送到该地址。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6、公告送达,如果受传唤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在法院内部的公告栏,受传唤人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是相同的。
只要法院按照以上程序正常办理,假如法院已经送达传票,但是当事人一直没有接收到,那法院是可以做出缺席判决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制度 ;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你题目说你没有收到传票或者法院电话,事实并不是法院没有发出传票,而是有可能你更换了联系方式,或者法院已经送达你的家属,你的家属没有告知于你,所以导致你不知道被起诉了,然后没法按时出庭,这样法院就可以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出缺席判决。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传唤人没有到场,只要起诉人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就可以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就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所以只要你通过法院的官方渠道查询到你有判决记录,那基本上都是正规的判决的,不要去刻意怀疑什么,你首先应该反思下自己在这个事情当中,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你没法正常接收到法院的传票。
我的情况和你的一模一样,我是被广州银行起诉,我也是没有收到传票和电话,遇到被起诉了人没去也不要怕,有时候你还是胜诉,我就是这种情况。
我根本就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还有电话通知,但是法院上竟然判我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我根本就不知道,我是后面因为银行卡的钱
被强制执行了,我才知道我被告了,因为我有固定的工作,自从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我都没有去还款,整个过程我并不知道,所以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导致了我的银行卡被划款,包括社保卡。后面经过我打电话问银行,我才得知,是被法院划扣了,经过多方查询才知道被银行起诉,整整6个多月的时间,我竟然一无所知。我的电话一直没有变更,但是他们却没给我打电话,我表示这种粗鲁的操作无法接受。
因为银行在我逾期期间,恶意增加违约金,短短的几个月时间,超过了本金的一倍,导致我无法还款,更加无法接受这种违约利息,11,000多的本金,短短几个月涨到了27,000多,银行竟然还好意思到法院去起诉,我真不知道那些法务部和催收部他们是干嘛的,这不比高利贷还黑吗?
他把你拖到无法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然后给你停停息挂账,不断的催你还款,试问全中国有哪个人能接受这种高额高额的利息比本金还要高出一倍。
然后银行他也就知道,他们自己的错误,或者是违法,案件直接拖到了三年后才起诉,因为这样平摊下来利息也就差不多可以了,但取证问题,他们也不敢造假,所以他明确的标出来,在2018年就开始停息了。
拿到法院那边去起诉的时候并没有通知到我,要是我知道的话,我肯定去法院那边去应诉,我还要反告他们,比高利贷还黑。
我当时不懂得什么叫银监会,我要是知道的话,我肯定会要去起诉他们,但是没办法,现在先要解决我被强制执行,和列入失信名单,我只能和他们妥协。
因为告我的时候,他们的这点利息是法院不予支持的,属于超高。
因为他们起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所以导致我变成了失信名单,我要去购买高铁票和出国都无法完成,高消费也变成了困难。
后面经过我和银行沟通,银行安排了律师与我通电话,后面和律师取得了联系,根据律师的说法,我如果想要取消这个失信名单。必须要把这笔款项还清才可以。
后面我再和律师讨论说为什么起诉的时候没有与我沟通,也没有安排,律师表示这个与他没有关系,他说如果你现在想要沟通的话,就去还款,其他的暂时没办法给你提供,真是拽[我想静静][我想静静][我想静静]。
我问他还款怎么去还款,然后他说按着信用卡上面所欠款的还,我说这笔钱我是不可能还的,你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吧,11,000块钱的本金变成了27,000多,后面我直接挂电话了。
之后这个律师一直联系的联系我,问我是不是经济困难,可以分期还款,说可以分36期,真把我当憨憨了,我当时还没去查询判决的事情,我叫他把判决书发给我,他竟然把后面那段法院不予支持的这段话给删除掉。
把前面那段发过来给我,就是银行向法院起诉的那个,27,000,这样的律师,我不知道他是怎么存活在这个世上的,到现在我都不知道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来起诉他。
后面我自己到某某网上面查询了,我才发现原来我被判决的只需要还款本金加上3500的利息,和违约金和起诉费,因为我是。败诉方,所以这笔钱是需要我来交的 ,这种人黑到什么程度我都无法表示。
后面我把我查询到的截屏发到他的微信上面,他半天才回复我,说他忘记看判决结果了,因为订单太多所以没注意看,后面我表示我只能还本金,其他的我不还,然后我再以电话联系了银行催收部的负责人,这个是通过客服人员提供的号码,对方表示只需要我把本金还给他们,加上诉讼费和起诉费本案就可以结束了 。
而且只需要通过信用卡上面还款,还温馨提示我不要还到别人的账户或者是微信上面转账,只能通过信用卡上面去还款,在这里我终于看到一个正义的人了,瞬间感到满满的正能量,这位催收部的负责人还表示说,现在一次性还款有没有问题?如果有的话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我跟他表示说没有问题,我直接还完。
后面我咨询他如何去取消失信名单时,他叫我联系法院的工作人员 ,
当天晚上拨打电话的时候,因为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到第2天打法院给了一个联系人电话,我和他取得联系后,我跟他说情况后,后来他告诉我说需要缴纳188的执行费,该案子就可以结束,可以帮我取消失信名单。
对于你所提问的是否合规,我表示不排除有些是人为的情况,但是也有可能法院在通知你的时候,你应为逃避催收,更改了联系方式,法院那边无法联系到你,给你寄律师函你也没有收,导致了你说被判决了都没有收到电话和通知。
我以为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
首先,原告到法院立案后,法院会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向你当面送达!你必须签收。如果无法当面送达给你,就使用“法院专递”邮寄给你!你收到后也需签收!假如没有你的地址,同时你又“下落不明”!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将以上材料邮寄给《人民法院报》,并刋载在报上以示送达!同时将该案开庭时间、地点一并刋载在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当事人“看到或应该看到”《人民法院报》上所刋载的内容!表示已经送达!
如果你讲的情况属实的话,该案很可能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只是你没有看到《人民法院报》上所刋载的《应诉通知书》和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而已!但这种“送达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判决书已生效,救济途径只有启动“再审程序”矣!
不要别人和你讲法律的时候你和别人耍流氓,别人耍流氓的时候你就在和别人讲法律。
正常人都不会去网上查自己有没有官司,很明显,就是你明知道对方会去法院告你,你故意换手机号,不收法院传票,想以此理由来作为不出庭的借口。
现在“计谋”败露了,又来问法院合不合规,你绝对是个老赖。
正常情况下的确是法院会给当事人发传票,打电话通知来开庭,但是有些人就是保着侥幸心理,觉得我当不知道这件事,就能一直拖下去,这也是老赖的做法!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要在网上公布过这场庭审的开庭时间和原被告双方的信息,即使你耍赖说没收到过任何通知,也是可以开庭审理的。
法律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而不是给老赖钻漏洞的,我们公司也曾经打过一场这样的官司。 当时对方拖欠尾款不给,法人也消失找不到了,最后法院一样给我们判决了胜诉。
对方法人的银行卡被冻结了,也上了黑名单,这时他才开始急,他也是想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为由不服判决,最后上诉还在庭审中说了这件事。
当时法官都笑了,直接让他说案情别扯其他的事情,合同白纸黑字,最后还是维持原判。
所以有官司,别想着用什么小聪明能够拖延时间,该出庭就出庭,别以为人不在法院就不能宣判。
如果你不是有心耍赖,你可以收集证据,证明法院没有在任何地方或以任何形式通知过你出庭,那么在你上诉的时候,才有可能以此为突破口让法官重判。
但这几乎不可能,每次庭审,法院都会先在网上公示,接着才会开庭,法院和原告联合起来隐瞒被告私自开庭的事在现在绝对不可能发生,这种事一查就查出来,别人有那么傻吗?
倒是一些老赖,把小聪明用在正道,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
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我作为律师来回答一下。
没收到法院传票和电话,却在网上查到判决了,这种情况说明法院在被告没有到庭时缺席判决了,但是,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缺席判决。
第一,哪些情况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经过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另外要注意的是,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比如发短信)的,受送达人没有确认收到的,法院是不能缺席判决的。此外,对于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案件(如离婚案件),这类案件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所以,缺席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收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一般是传票),否则,法院是不能缺席审判的。
第二,发生这种事情怎么办? 这种情况发生后,说明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是说,题主说的这个事情属实的话,你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话,受理法院是应当裁定再审的。
第三,但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难发生。 目前,法院一般都会寄送传票的方式通知被告开庭,这种方式很保险,法院不会发信息通知的。这方面法院是很小心的,所以,题主你说的这种情况基本上不太可能发生。
没收到法院传票和电话,却在网上查到判决了,怎么回事?合规吗? 这个问题,一般可以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法院操作没错,责任在被告方。
常见的如:
在合同上约定了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送达地址,改变后不通知对方当事人。
明知是法院的传票,拒不接受。
接到法院的通知,拒不前往领取传票。
离开住处多日,看到贴在门上的通知拒不理会。
亲属告诉有法院的邮件,自己不当回事。
一年内打过官司,后来搬离原住处。
以上这几种情形,实际上法院也送达了,但送达不成功的责任在当事人自己,法院会“视为送达”,记入案件笔录。
如果常用的送达措施都无法送达,法院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这是法律规定在其他措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送达措施。
第二种,法院操作有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这种情况实际上发生概率很低,因为法院对于办案差错会追究责任的,无论哪个法官都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
常见的如:
写错了电话、地址、姓名。
未穷尽其他送达措施就公告送达。
的确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的。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并且立案之后,会让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这当中包括被告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因为法院需要将原告的起诉材料寄一份给被告,在被告签收之后,再通知被告开庭。
但是有些时候,法院的确是无法联系到被告的。这其中可能存在原告故意而为,或者是被告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了。有时候很多原告根本不想对方出庭,他会告诉法院不知道被告的居住地址,只有对方的户籍地址,而现在很多人其实是已经不住在户籍地了。手机号码的话,对方可能因为某些事情换了,原告故意给法院提供一个停机的号码,导致法院无法联系被告。最后法院的文书无法送达,只能选择公告送达。这么一来,被告也就根本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案子也就缺席判决了。
还有一些就的确是原告所掌握的信息都是无法联系上被告的,这样最终导致的结果也是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文书材料,被告收不到法院的传票,接不到法院的电话。
目前我国查询法院判决的消息的官方平台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另外一些主要的平台也会收录相关的信息,比如企查查、天眼查、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等,只要你在上述平台上查到了关于你的个人被执行信息,那么肯定是合规的,法院本身就是执行法律的地方的,对于相关的法,比你更懂,不可能进行违规判决。
为什么没有收到传票和电话? 在原告到法院起诉后,如果法院正式受理了案件,那么法院会把传票邮寄给你或者通过电话联系你。法院联系的你方式,主要是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电话。或许有人会说,原告会不会故意提供错误的的地址与电话呢?使得被告缺席无法到达,没有辩解,最终造成缺席判决的结果。
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极低,主要有两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 经查证后 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即使缺席判决,最终执行仍然是要找到你,通过你来执行,所以说原告不可能故意去提供错误的地址与电话给法院。
既然原告提供的都是正确的给法院,那么为什么没能联系倒你呢?一是你与原告发生债权债务时预留的地址信息与号码,目前已经变更,所以法院联系不上;二是就是你故意不接电话或者收到传票后,故意当做没收到,想要让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补充你具体详细信息或者补充后法院依旧无法联系上你的,那么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默认已经送达了诉讼文件(公告送达有几种方式,比如法院的官网、受传唤人所在地张贴公告,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所以在原告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法院始终没法联系到你的情况下,会直接通过公告送达默认为已送达。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双方均到场的情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所以你在网站上查询到自己的被执行信息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结 之所以没有收到传票或者接到电话,大概率就是你变更了地址,更换了电话;一般而言,更换地址有可能,更换电话号码的概率不高,而且原告在起诉之前肯定已经多次与你联系,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协商或者努力之下去直接去法院起诉你了(毕竟还要律师费呢),因此原告提供的地址与电话,正常是不会有错的,现实中所谓的收不到十之八九都是故意不接收的。
如果说,对于法院的判决不认同的,觉得自己没有到场应诉吃亏了,也没事,你是可以申请复审的,复审时在去法院现场辩驳;当然如果对于判决案并没有任何的疑虑,那么就直接履约即可。
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和电话,却在网上查到判决了。这种类似的情况笔者在办理一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中也有过。
代理的是用人单位一方,认为在劳动仲裁中没有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以及劳动者的仲裁申请材料,却最后收到了仲裁裁决书。
由此看来,这并不是个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题主所看到的判决,应该是缺席审判。如果认为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可以尝试还能否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救济措施。
没收到法院传票和电话,却在网上查到判决了,怎么回事?合规吗? 这个主要是送达问题。
一般来说,我们是往被告的户籍地址送达诉讼材料。如实户籍地址无法送达,法院便会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达诉讼材料。你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和电话,想必是这个原因。至于电话这个问题,一般需要原告提供,有的原告没有提供,那法院也就没有电话联系。判决生效之后,法院会公开裁判文书,所以为什么能够在裁判文书公开网等网站看到相应的判决书。
因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你也就没有举证和答辩等事项。若是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特别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建议你及时跟经办法官联系,及时进行阅卷,包括当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等。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收集并整理好相应的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没收到法院传票和电话,为什么却成了被执行人?合规吗?
目前我国查询法院判决的消息的官方平台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另外一些主要的平台也会收录相关的信息,比如企查查、天眼查、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等,只要你在上述平台上查到了关于你的个人被执行信息,那么肯定是合规的,法院本身就是执行法律的地方的,对于相关的法,比你更懂,不可能进行违规判决。
为什么没有收到传票和电话?
在原告到法院起诉后,如果法院正式受理了案件,那么法院会把传票邮寄给你或者通过电话联系你。法院联系的你方式,主要是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电话。或许有人会说,原告会不会故意提供错误的的地址与电话呢?使得被告缺席无法到达,没有辩解,最终造成缺席判决的结果。
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极低,主要有两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即使缺席判决,最终执行仍然是要找到你,通过你来执行,所以说原告不可能故意去提供错误的地址与电话给法院。
既然原告提供的都是正确的给法院,那么为什么没能联系倒你呢?一是你与原告发生债权债务时预留的地址信息与号码,目前已经变更,所以法院联系不上;二是就是你故意不接电话或者收到传票后,故意当作没收到,想要让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对于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原告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补充你具体详细信息或者补充后法院依旧无法联系上你的,那么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默认已经送达了诉讼文件(公告送达有几种方式,比如法院的官网、受传唤人所在地张贴公告,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所以在原告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法院始终没法联系到你的情况下,会直接通过公告送达默认为已送达。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双方均到场的情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你在网站上查询到自己的被执行信息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结
之所以没有收到传票或者接到电话,大概率就是你变更了地址,更换了电话;一般而言,更换地址有可能,更换电话号码的概率不高,而且原告在起诉之前肯定已经多次与你联系,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协商或者努力之下去直接去法院起诉你了(毕竟还要律师费呢),因此原告提供的地址与电话,正常是不会有错的,现实中所谓的收不到十之八九都是故意不接收的。
如果说,对于法院的判决不认同的,觉得自己没有到场应诉吃亏了,也没事,你是可以申请复审的,复审时在去法院现场辩驳;当然如果对于判决案并没有任何的疑虑,那么就直接履约即可。
为降低案件发改率,在二审期间下级法院承办法官向上级法院承办法官沟通询问案件审理情况是否合规?
二审期间,下级法院承办法官向上级法院承办法官询问案情,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但为了降低发改率,这种做法是常规性,普遍性的。不仅二审期间相互沟通,在一审判决之前,一审法官主动向二审法院汇报案情,征求二审法院的意见,也是很正常的。
涉案企业合规法院怎么处理
期待已久!全国工商联、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贸促会于2022年4月19日联合发文,全联厅发(2022)13号文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那么,该《办法》对企业有哪些重大利好呢?对企业而言,该《办法》的重点是什么呢?
一、它明确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符合标准的,在刑事办案方面,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在行政违法方面,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
??????这表明涉案企业进行有效合规的,能获得从宽的处理,甚至是不起诉的无罪决定。这实际上是给了涉案企业在涉案后的重生的机会。涉案企业可以不用再像以前那样,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基本都会面临负责人被抓、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的多输局面。以前有一种说法,说“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相信随着企业合规制度的推进,这种情况慢慢会变成历史。
??????现在的司法更注重预防犯罪,更注重治理效果,更相信企业向善。所以对涉企犯罪展现出了新的更好的司法理念和合规制度。
二、它注重宽严相济,强调合规的有效性,严禁走形式。
??????该《办法》的第2条、第17条明确提出注重合规的有效性,注重时效。
??????该《办法》第5条规定:“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
??????该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合规评估的重点是有效性评估。
??????同时,根据第2条的规定,如果没达到有效性标准的,检察院不仅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而且还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可见,合规的有效性是重中之重,点睛之笔。
三、合规涉及的企业的范围是特定的。
??????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二是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
??????因此,如果不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公司虽然有人犯罪,但是与生产经营活动关联性不大的,那么不属于企业合规的范畴。
??????可见,企业合规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有效控制和预防生产经营风险以及公司运营中的决策风险,帮助企业行稳致远。
四、它明确规定了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要点。
??????1、停止行为,退缴所得,缴纳罚款,配合工作。
??????根据第3条的规定,涉案企业需要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并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
??????2、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
??????根据第4条的规定,该小组由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或协助。
??????3、涉案企业实控人、主要负责人应在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誓,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
??????这是第6条明确规定的。它表达的其实是理念先行。先在头脑中接受和重视合规,然后才会在行动中落实合规。
??????4、应当设置合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这是第7条明确规定的。这是有效合规的组织保障。
??????5、应当建立合规管理规范等制度机制。
??????这是第8条明确规定的。这是有效合规的制度保障。
??????6、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宣传、场所和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
??????这是第9条明确规定的。
??????7、应当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障及时发现合规风险,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这是第10条明确规定的。这是有效合规的处理保障。
??????8、应当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
??????这是第11条明确规定的。这是有效合规的核心保障。只有合规跟企业核心人员进行挂钩,才能更好地促使合规落地,实现合规有效性。
五、它明确规定了合规有效性评估的重点。
??????第14条明确规定了合规有效性评估的重点包括以下6个方面:
??????1、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2、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3、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4、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检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允许;
??????6、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既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标准,那么涉案企业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员就可以从这些点入手,一点一点去做好,以保障合规的有效性,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公安原副局长涉黑案开庭,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9月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石涉嫌12罪一案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预计将持续10天。?
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届时我们将持续关注,但是对于真正的结果,相信群众的心目中早已有了自己的答案。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的打击力度的加大,相关人员生怕自己被卷入一些案件中。如今的这位公安局原副局长案件给了我们答案。检方起诉书显示,2005年,时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的王石开始从事经营性活动,参股刘某经营的梅河口市百信宾馆。2010年,王石开始利用骗取的金融机构资金,在从事高利放贷和承揽工程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当年9月,他开始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此后,以王石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性质组织逐渐形成。此外,王石等组织还插手建筑工程和企业经营活动,先后致使多家公司、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崩盘或陷入崩溃边缘,或老板入狱、或公司企业被强占。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那么,王某等人身居要职,为什么会参与这种活动呢?我们经常说王某这样的人,他们的身份与职位为他们从事这些活动提供了一个天然的土壤,尤其他本身属于国家行政的人员,所以从事这些活动相比别人来说更有可能,性质也更加恶劣。而且现在我们已经处于社会转型期,两极分化严重,所以为了得到稳定的钱财,不惜进行一些不好的交易。
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看出,坏人终将被绳之以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应该明白什么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理合法的钱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