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带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3年第50期)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不合格样品情况
1.标称大厂回族自治县东广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丽景荣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酱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报道称日本核污染水首次排海11日将结束,最早将于九月下旬开始第二次排放,首次排海后商家光速“切割”日本水产品、监管部门迅速开展突击检查。
8月24日,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单方面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当日我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
公告一经发布,连日来,“核污染水一倒中国日料店会倒闭吗”“日料店无日本食材涉嫌虚假宣传吗”“日料店正忙着摆脱日料”等相关话题持续引发热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没有日本水产品的店还能称之为“日料店”吗?公告后,日料店仍使用日本进口水产品面临什么法律责任?带着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商家光速“切割”日本水产品
8月25日,公告发布次日,《法治日报》记者来到北京市东城区一家人均消费1500元左右的怀石料理店看到,前来就餐的顾客络绎不绝。
“我们知道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事情,现在日料店的食材应该还没什么问题,再不抓紧吃以后就吃不到了。”一位正在用餐的顾客说。
“政策和监管很严格,不允许进就是全都不能进了,现在店里进口日本的水产品只剩下蓝鳍金枪鱼,未来可能进口其他国家的替代,但口感可能不如日本进口的好。”该日料店老板说,其实之前进口日本的水产品就不多,因为进口周期太长、费用太高。
在北京另一家人均消费600多元的日料店,店员介绍说,一个月前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10县(都)食品的政策出来后,店内就开始逐渐替换日本水产品,公告当天就不再使用日本水产品了。
而在天津一家人均消费200多元的日料店,店员告诉记者,店里的水产品从没用过日本产的。“这几天也有客人咨询过类似问题,我们作了解答,目前来看生意没受什么影响。”
从店家的阐述来看,这些日料店对日本食材的依赖程度均不高,原本进口日本的食材也可以找到其他国家的新供应商,一些老板早就有所准备。
热衷日料的天津市静海区居民刘先生最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些日料店从之前不承认原材料非日产,到现在争先恐后声明自家食材非日产,急于和日本进口撇清关系。
“在天津,有家寿司店员工使用广告纸遮住店内装饰语,原先的‘日本匠心技术’变成‘匠心技术’。我常去的一家料理店也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即日起停用所有日本原料,并将主要原材料产地进行公示:牛肉来自澳大利亚,鸡肉来自山东,鳗鱼来自福建……而8月21日去吃饭时店员还保证他们的食材都是日本原装进口。”刘先生说。
商家光速“切割”,引来网友质疑:这么快就完成了原材料产地更换,莫非以前都是虚假宣传?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没有日本水产品的料理店还能称之为“日料店”吗?为何公告出来前,很少有商家对食材来源进行公示?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说,虽然海关总署宣布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但我国法律并未对原有日料店店名作禁止经营的相关规定,日料店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店名经营或宣传。
“食品安全法规定,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这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日料店可自主选择对食材公示或告知消费者。换言之,即使不公示也不构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根据消保法,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如果消费者因担心质量问题或者食品安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日料店提供食品原料产地来源时,日料店有义务进行告知。”陈旭说。
有超过20年海关实务工作经验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晓鹏说,海关公告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影响的不仅仅是日料店,还有销售水产品的经营者(如生鲜市场等)。
目前,日料店公示食材来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为降低舆论负面影响、争取消费者信任的危机公关行为,系自愿,并非强制要求,不主动公示并非违法违规。如果后续有关部门对食材来源信息公示出台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则经营者需依行政监管要求及时调整。
“需注意的是,如果日料店确有8月24日之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我们理解这部分水产品属于公告发布之前进口的产品,在市场监管部门未要求召回的情况下,仍可正常使用,但建议在消费者询问或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提供报关单证及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以确保食品安全。”冯晓鹏说。
监管部门迅速开展突击检查
记者注意到,公告发布后,各地监管部门迅速开展行动。
菜单上注明所售牡丹虾来自日本北海道,面对市场监管人员调查时,商家无法提供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证明。8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港汇恒隆广场内一家超市、两家日料店。一家名为鮨政的日料店因为无法证明食材原产地被约谈。
8月25日,福建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击检查山姆超市,暂未发现来自日本地区的海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说,市民购买进口水产品,应选择有海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公告发布后,如果还有日料店宣传自己使用的是日本原产食材,或者私下使用日本水产品,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冯晓鹏说,自海关发出暂停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后,在新的调整公告未出台之前,日料店等经营者若继续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则可能涉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甚至是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若公告发布后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企业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刑事责任。
采访中,多名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自己先前吃的日料店一直宣传的都是“日本进口”,公告出来后才知道他们的“真面目”,针对这些虚假宣传的店铺,监管和处罚能否追溯?
陈旭说:如果日料店之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根据相应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和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符合追溯条件的司法机关应当追溯。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消费者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向日料店付了定金,但对于还要不要吃日料心存疑虑,那么这笔定金能要求退回吗?
陈旭认为,依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和商家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商家提供的产品有证据证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仅仅因为担心而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商家实际损失的,出于公平原则考虑,不应全额拿回定金。
商家加强审查做好合规经营
早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故发生之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应对措施,多项文件规定: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中需标明产品完整运输路径。
2023年7月7日,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10个都县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大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确定首批压舱水监测试点单位,天津海关已于今年6月首次开展压舱水监测工作,未来将用更加严密的监管手段、更加有力的防控举措,阻断污染水源及外来有害物种随远洋船舶入侵的途径。
“由此可见,我国在本次日本排放核污染水之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对内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措施予以防范。此次公告针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在水产品这一直接关系货物上进行‘全面暂停’进口,系在前述措施的基础上扩大范围,进一步加强防范,严守国门安全。同时,‘暂时’状态也为后续事态变化及政策调整留有空间。”冯晓鹏说。
核污染水排海事件发生后,不少消费者都很关心今后是否还能继续食用日料,对于这次的日料安全危机该如何应对?
在冯晓鹏看来,目前对非日本地区、非污染水域产出的水产品不必过分紧张。未来,随着核污染水扩散至日本领海外的其他海域,即便食材来自受污染地,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也需要科学分析。
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中就规定了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多氯联苯等的限量指标可供参考。对于与涉污染水域有关的食品,在未确定其真正来源的情况下,不能笼统认为其食品安全存在问题。
若未来核污染水进一步扩散至公海海域,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在受污染的公海海域打捞的海鲜能否进口到中国,最终仍然取决于商品本身是否有安全问题,届时应配合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确定其微元素含量是否超标,并遵循海关关于水产品进口的最新公告及政策文件。
冯晓鹏认为,企业应当在当前形势下,为防范法律风险,在水产品进出口环节做好以下几点:
遵守海关公告规定,应当暂停进口被公告暂停、禁止进口的产品,并做好已进口原材料处理工作,切勿逃避海关监管及市场监管,密切关注暂停后的政策动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树立风险危机意识,对于可能涉及污染排放区域的水产品、原材料、制成品应当严格溯源,审查源头是否与日本排放污染水域相关。
对销售的产品来源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逐步拓展其他地区的替代货源;做好企业食品安全合规,相关水产品即使源头不来自日本排放污染区域,也应当完善食品检测监督管理体系,保障经营的水产品等食品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人体健康标准,并充分宣传提醒,消除消费者顾虑。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日料店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排解消费者心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担忧和疑虑,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陈旭说。
怎么查个人社保缴费记录
目前我国多地快进入供暖季,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因此供暖时间各有差异,那2022年度全国各地供暖时间表具体几月到几月?
(一)供热时间: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共计136天。
(二)供热条件:单元供暖控制标准(高层住宅单元用热率按高、中、低供热系统统计)
1.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单元,给予正常供热。
2.用热率为30%—70%的单元,经签订《供用热协议书》后方能供热。
3.为保证换热站安全运行,每套供热系统(按高、中、低区划分)需达到入网供热比例30%以上(含30%),方可予以启动运行;单元内供热系统(按高、中、低区划分)用热率不足30%的不予供热。
总结:2022年度全国各地供暖时间表具体时间各地情况不同,因此供暖时间不同,多数在11月开始供暖,具体可去当地政府网站查看咨询。
生产经营的食品抽检不合格,企业应该怎么办?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成为严格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上一年度抽检计划涵盖34个食品大类、150个食品品种、259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33.96万批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各有侧重,具体情况如下。
一旦抽检结果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很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等法律责任。那么,在得知抽检结果不合格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采取哪些行动?又该如何争取相对有利的结果?本文结合相关实务经验,提出分析意见和应对建议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参考。
一、得知抽检结果不合格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1.应当立即采取产品召回等行动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得知所生产、经营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应当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封存并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上游生产者(如有)、下游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食品经营者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还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一旦进入处罚程序,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采取以上风险控制措施并配合调查的,一般会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而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综合考虑。
2.可以申请复检
??????对于抽检后合格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另行通知;而对于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向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附检验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30条,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论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检。关于复检程序,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复检申请应当在收到《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则视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2)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可以对检验结论申请复检,还可以对被抽检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
??????(3)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如果复检结果仍然为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复检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1.的产品召回等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管部门会责令履行。
3.做好媒体应对准备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46条,市场监管部门会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如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知名企业,或涉案食品为特殊食品[1],极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引发大规模的负面报道,对今后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得知所经营食品抽检不合格后,也应尽快做好应对媒体的准备。对于一些恶意抹黑的扩大化、严重化不实报道,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名誉和合法利益。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面临的责任
??????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最终认定抽检食品不合格的,根据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性质、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确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两种:
一是刑事责任,主要有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相关规定,最高可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无期徒刑,并对企业处以罚金。
二是行政责任,通常情况下,多数案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至第125条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食品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来看全国各地的计算方式也并不统一。例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中规定按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计算;而上海的食品相关处罚案例中一般按毛利润(个别案件按净利润)计算,即可以扣除食品进货成本,个别案件中还可以扣除已缴纳税费和其他成本。
??????关于罚款的计算,如果货值金额为一万元以上,以货值金额乘以相应倍数计算。关于作为罚款计算基础的“货值金额”,《食品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也并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以生产者生产数量或经营者进货数量×销售单价计算。由于未销售的库存产品也计入“进货数量”[2],并且按销售单价(而非进货价)计算货值金额,因此对于生产商、总经销商或进货量大的食品经营者而言,所经营产品的货值金额本身就比较高,再按照5倍以上30倍以下进行罚款的话,罚款金额可能会十分巨大。
??????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还会面临被消费者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主张的抗辩要点
1.食品经营者可以主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予处罚
??????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者造成的,要求处于整个食品供应链中下端的食品经营者承担全部食品安全责任并不公平;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隐蔽性,要求经营者对食品一一进行检验后再进行销售既不现实,也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一般认为食品经营者承担有限义务。就此,《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特别作出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适用,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首先,由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免予处罚,而非“应当”免予处罚,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其次,该条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而不适用于生产者。不过,对于进口食品的进口商而言,虽然不是食品的“生产者”,但由于进口食品的生产者为境外企业,实践中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商承担更多的食品安全责任,甚至等同于“生产者”,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于处罚时,通常也会更加严格。
再次,该条规定的三个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关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执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食品经营者的规模、所处食品供应链中的位置等因素,要求食品经营者履行不同层次的义务。比如,对于小型食品经营者,仅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基础义务[3]即可;但对于大型批发商而言,则需履行高度注意义务,要求食品经营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发现问题[4]。另外,对于“进货查验‘等’义务”的理解,有观点认为不仅应包括《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还应当包括该法第47条规定的自查自改义务、第53条第4款规定的批发销售记录义务[5]。
2.主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案情符合这一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据此主张不予处罚。但该条的适用条件也比较严格,例如,根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情形,才符合上述条件:(一)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二)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三)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四)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不具有从重情节。
3.主张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情节包括:
??????(1)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
??????(2)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5)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除此之外,各地也有食品安全领域内行政处罚裁量的细化规定。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的行政及司法程序
1.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决定对经营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十万元以上罚款[6]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程序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行政程序。通过听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可以对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听证程序中,办案人员会对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并可以发表质证意见,争取排除不合法证据,对有关事实进行澄清;
二是可以在听证中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的证据,充分主张免予和不予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争取获得市场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可以通过听证辩论,对办案人员的意见进行反驳,提出并强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的观点和意见。
??????听证程序中,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制科室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根据 “查审分离”原则,除了简易程序以外,处罚决定作出之前通常应由法制科室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主张,会对法制科室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形成直接的影响。
2.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例)的同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后,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比较来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处理程序,对抗性相对小,处理时效更高,但结果上来说纠正力度相对小一点。行政诉讼则进入司法程序,对抗性更强,但法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相对严格,更注重公平合理性;同时在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一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合规经营的建议
1. 建立日常合规经营体制
??????建立风险排查机制,通过与外部法律顾问或食品安全管理顾问合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争取提前排除风险;
??????建立食品安全应对机制,成立专门的应对小组并确定应对政府调查、媒体等的统一窗口,针对可能涉及的问题尽早制定应对方案,以便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有效的对应;
??????开展内部培训、研修,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
2. 及时关注所生产经营食品相关的各项国家标准
??????切实了解和掌握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公司内部信息共享并反映至内部制度及标准当中;
??????收集、整理的范围不仅包括所生产的食品,也包括相关的添加剂、标签等标准。
3. 注重在交易中降低自身风险
??????根据《食品安全法》建立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记录制度,并依法进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
??????注意留存上游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各项单证,以及本企业进行进货查验、销售等的记录;
??????根据产品风险大小等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自行或要求供货商对所经营食品送检,并查验检验报告;
??????通过与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同约定,尽量减小可能承担的经济损失。
4. 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日常经营中,在法律顾问的配合下建立日常合规经营体制,及时解答法律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法规相关的内部培训;
??????在面对行政处罚或消费者索赔时,可委托律师处理,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不予处罚,或降低赔偿金额。脚注
??????[1] 一般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2] 据笔者了解,个别处罚案例中,也有市场监管部门将上游供货商已召回的产品数量从货值金额的计算中扣除的情况。
??????[3]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和第53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 彭涛、胡慧慧:《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货查验义务浅析》,载于《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7年10期。作者为(原)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5] 李卫群:《对执行新几个问题的思考》,载于中国工商报2016年1月7日(003)。作者为(原)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6] 如经营者为自然人,则为一万元。
后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3年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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