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一广场大屏广告招商宁波户外广告投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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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一广场介绍
宁波天一广场东起车轿街,西至开明街,北沿中山东路,南临药行街,总占地面积19.6公顷,国内一流融休闲、商贸、旅游、餐饮、购物于一体的大型城市中心商业广场场建筑以2-4层低层为主,充分体现现代商业气派为特点,中央以3.6公顷绿地广场为依托,缀以一条南北相向的水街,一池碧水,点缀着几幢精致通透的建筑,优雅的环境,丰富的景观,将使CBD广场的商业氛围更富情趣。广场更以体现浓郁的商业文化为特色,通过露天舞台安排演出,展卖宣传等商业文化活动,为宁波市民提供一个开放的、参与性较强的城市客厅。
宁波天一广场大屏广告投放
宁波瑞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一一年一月,致力于精准新媒体开发与运营的专业媒体传播机构。公司拥有宁波市垄断性的社区型媒体资源,即各类小区与停车场行车道道闸灯箱媒体,高端社区滚动灯箱媒体,楼道告示栏媒体等,范围遍及宁波市各主城区。
户外媒体日趋纷繁的今天,很多媒体的目标受众被边缘化。如何打造出一种集“高关注、高到达、高记忆、低干扰”等众多优势于一体的媒体,成为瑞翰传媒成立伊始便予以讨论的话题和重点实践的方向。我们乐忠追求细分化的市场,精准的受众定位,独到的媒体点位布局,以确保客户信息到达目标受众的准确性、有效性,从而提升客户广告投放的有效价值。
瑞瀚传媒将致力于媒体受众市场细分的新媒体营运商,通过强力发展和媒体整合,成为行业内跨媒体整合传播与运营的典范和受人尊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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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第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范和标准。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图、广告形式稿及场地使用协议,如实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内需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统一规划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台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等形式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广告主必须拆除或清除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用的15%。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场地主应如实签订租用场地协议,并报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设置单位及发布时间。第十六条 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破损、脱色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破损、脱色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通知设置得在15日内进行整修或立即拆除。第十七条 需要张贴各类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留存期限后,贴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退回申请。第十八条 张贴商业广告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公共广告栏设施费;委托张贴的,应缴纳委托张贴费。
设施费和委托张贴费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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