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
项目选择入围项目所在地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旅自治州,天峻县一、招标条件本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项目选择入围供应商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国有资金,招标人为天峻县教育和科技局.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规模: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项目选择入围供应商:-标段一-:蔬菜、牛奶供应商:-标段二-牛羊肉供应商:-标段三-米、面、油供应商: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项目选择入围供应商-标段一-;-002-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项目选择入围供应商-标段二-:-003-标段名称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项日选择入围供应商-标段三-;三投标人资格要求-001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项目选择入围供应商-标段一-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并具有有效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格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人员、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002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项目选择入围供应商-标段二-: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标段二供应商须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并具有有效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格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并在人员、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003标段名称:天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项目选择入围供应商-标段三-: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标段三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并具有有效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格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人员、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2023年03月31日09时00分到2023年04月08日17时30分获取方式1.其中采购文件获取方式自2023年03月31日09:00时至2023年04月08日17:30时止购买采购文件.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出后不退.五、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年04月18日09时00分六、开标时间:2023年年04月18日09时00分投标人请先电话联系获取《企业备案登记表》办理投标事宜。联系人:苏悦电话:13260286730邮箱:1326028673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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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 各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城区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转发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落实责任教育惠民”媒体问政有关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丹教201749 号)文件精神,现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做进一步强调,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采购管理。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集中定点招标采购,散货物资比价、双人采购的要求。采购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坚持索证索票,不得采购“三无”食品。所有中小学食堂要严格使用后勤办统一定制的《丹江口市学校食堂散货食品购物单》(表①)。落实:在正规超市或公司购物必须有发票;在散货市场购物单项物品在伍佰元以上必须有发票,单项物品在伍佰元以下用此购物单,否则均视为白条,不得入账。
二、严格规范成本管理。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和《十堰市学生食堂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教字
[2017]26号)及《关于调整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学生伙食费限额标准的意见》(丹教办[201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丹教办201258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食堂饭菜成本每日核算,严格控制饭菜价格,做到保本经营,坚持“公益性”原则。严格落实《丹江口市中小学食堂伙食每日核算表④》和《丹江口市学校食堂食品月报账结算单⑤》的使用及公示,做到食堂资金日清月结。
三、严格规范岗位管理。各学校要全面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
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即要完善学校食堂岗位设置,坚决落实食堂关键岗位“隔手制”。
同时,对于“五员制”“膳食委员会”等文件的落实必须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公示、有活动记录。
四、严格规范手续管理。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丹教办201258号)的规定,附带的10项表格手续要坚决落实。所有岗位严格履责,签字手续不得代签。食堂日常管理台账和资金专帐要相互印证。
关于规范学校食堂管理的要求已发多次,请各学校对照各级文件要求,做好严肃认真的自查整改。今后若发现个别学校违反学校食堂管理规定的将进行严肃查处。
附:以上关于后勤及营养餐管理的文件在《丹江口市学校后勤暨营养餐管理培训》光碟和“丹江后勤群,群共享”里面都有。
丹江口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各镇(街)宣教办(局),松山湖科教局,市直属学校: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关系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在经营运作、卫生安全、饮食营养和价格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保障师生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架构,落实监督责任
(一)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各镇街宣教办(局)要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食堂经营、卫生等情况的监督。各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保卫等部门和师生代表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选取适合条件人选任食堂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食堂全面管理,抓好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学校食堂管理员的主要任务及每日巡查流程见附件1)。学校要从2012年起,用3年时间逐步配备专职(或兼职)营养师,负责食堂食品营养配搭的指导。营养师可由学校校医、相关专业教师或食堂管理人员兼任,通过参加劳动部门培训获得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膳食管理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各学校要将建立膳食管理委员会作为落实食堂监督,规范食堂管理的重要措施,在本通知下发半个月内迅速完善机构并发挥其监督作用。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专职(或兼职)营养师、学校行政、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参加,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不少于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的50%。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独立于学校行政架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要经常了解师生对食堂的意见,对学校食堂管理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和食堂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学校膳食管理委员的组成和主要任务见附件2。
二、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经营模式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经营,不得擅自承包他人经营。确因学校地处偏僻、难以招聘工人等特殊原因学校不适宜自行经营的,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同意(镇街学校报镇街教育办核准,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核准),并按政府采购办法,由政府采购部门或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商。
(一)规范自营食堂的经营管理。对于自行经营的学校食堂,可依据学校实际,采用“自营+原材料配送”的方式,原材料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招标方式确定。实行由政府采购部门或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招标的,学校应组织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相关招标工作;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的,招标管理小组成员必须由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学生除外)和教师、家长代表组成,并确保组成人员有一半以上是教师和家长代表。学校可以依据本校实际确定一家或多家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供应商必须是正规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并根据食堂和就餐学生规模购买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严格食堂服务外包的管理。对于实行服务外包经营的学校食堂,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
1.设立经营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核。承包学校食堂服务的应是正规合法的餐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包企业注册资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额度等资质条件应根据学校食堂的就餐人数和食堂规模而定。餐饮企业应从事餐饮经营3年以上,具有承包大型餐厅(2000人以上)的经验。食堂经营负责人具有餐饮管理经验和熟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4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有两家不同企业经营。学校行政领导直系亲属不应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2.择优确定承包商。参与食堂竞标的应不少于3家具备食堂经营资质的单位,并组织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相关招标工作。食堂承包不收取承包费,在确定承包者时应着重考虑经营者的资质、规模、经营学校食堂的历史和声誉、服务承诺等条件,尤其要将竞标单位承诺学生所缴伙食费中用于食堂直接成本的比例作为重要评标标准。
3.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学生充值卡资金应统一存入学校开设的食堂银行账户,并视食堂实际支出情况分期将资金拨入经营商账户,防范财务风险。
原材料配送和食堂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要建立原材料供应商和食堂承包商退出机制,在招标文件和经营合同中明确退出条件,违反相关条件的,要坚决退出。原材料配送供应商和食堂承包商退出指引见附件3。
三、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财务独立核算。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由学校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设置单独的帐簿用于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核算。学生充值卡资金和现金收入统一存入食堂银行账户,严格收支管理。学校应对食堂存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二)实行成本核算。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经营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严格控制、规范经营成本支出。食堂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配料、燃料、水电,厨工等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日常支出。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及修缮不纳入学校食堂支出范围,所需经费由学校租赁收入或公用经费中支付。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从公用经费中安排补贴食堂人员经费支出,减轻食堂负担。
学校食堂应力求收支平衡,如有结余应用于补贴学生伙食或弥补日后亏损,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等支出。师生饭菜要同料同质同价,不搞区别。
(三)强化财务监督。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学校食堂每月要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师生公开;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对学校食堂财务进行检查,及时向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反馈情况;学校应对食堂的收支情况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在校务公开栏公布;教育部门每年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学校食堂财务状况进行抽查。严禁弄虚作假、虚列支出,以及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严格采购环节,保证原料质量
食堂原材料是学校食品安全的基本要素,鼓励原材料实行直接配送,并由学校按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
(一)精简主食采购环节。建立正规采购渠道,遵循属地管理和专卖原则,主食(大米、面粉、面条、米粉等)及食用油的采购由学校指定品牌,并与配送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由生产厂家直接配送到食堂,减少中间环节。要优先选购国家粮库、省市级以上名牌企业产品。
(二)肉菜采购定点化。依据市农业局推荐的“菜篮子工程”原材料供应商目录,要优先直接从市外供莞蔬菜基地、本地肉联厂、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选择优质蔬菜和肉类供应商。
(三)调味品采购品牌化。食堂应优先选择群众熟悉的、信誉好的品牌企业,并与其代理中心签订直接供货协议。
(四)严把食品验收关。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色、香、味、形正常,向供货方100%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采购肉类食品必须100%是定点屠宰场,100%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qs认证标志等内容。
五、合理配搭营养,提供优质服务
(一)营养配搭合理。学校营养师负责对食堂制作饭菜给予营养指导。学校要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中、小、幼学生营养膳食标准,科学制定每周食谱,做好每周食谱公示。
(二)价格层次合理。学校食堂食品总体价格要大众化,主副食价格和套餐价格比例结构合理,高、中、低档食品比例适中。
(三)品种样式多元。主、副食烹调制作规范,基本满足各地学生的口味需求。搞好大众化服务的同时,学校食堂可适当进行多元化供给,满足学生不同需求。
(四)服务优质良好。食品明码标价,工作人员态度良好,举止规范,统一着装,佩戴工卡。重视信访投诉,食堂设有公示栏、意见箱和回音壁,并及时给予回应。
六、常抓安全卫生,夯实保障基础
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承包商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所有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准入机制,坚持农残检测制度,完善进货台帐,并强化食堂人员管理,严禁“三无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进入学校,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堂保卫制度,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同时,学校食堂必须严格从业人员的卫生标准、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的流程标准、严格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管理、严格功能专间的卫生管理、加强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建立健全的食品验收贮存卫生制度和落实卫生自查检查制度,全方位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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