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料类食品是否需要标识营养标签的求助?
预包装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现制现售的食品等是不需要标识营养标签的。
根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扩展资料: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十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
(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
(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哪些食品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
答:根据GB 28050-2011规定,有些预包装食品可以被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
一是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
二是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三是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预包装食品,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但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GB 28050-2011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例如,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或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食品安全法对营养标识的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你这报告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省监督抽查,那么铁定处罚,如果风险分析,则不会处罚;如果是举报、市场抽样、日常监督检查,这个问题可大可小,可以整改免除处罚
标签中有营养生成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 对吗?
不正确。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凡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注有“营养生成”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都必须标示营养含量标签,不予豁免。所谓“营养生成”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对食品的营养价值或健康益处的声明,例如“高钙”、“低脂”、“富含维生素C”等。这些声称只能在食品标签上标示,而不能在食品广告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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